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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业发展实践-中国保险业发展模式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的推动力,更多的应该是表现在政策方面,重大政策带动了保险业的发展和转变。主要分两个部分:一是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放开政策历程;二是中国保险资金运用规范。2015年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推进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

中国保险业发展实践-中国保险业发展模式研究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的推动力,更多的应该是表现在政策方面,重大政策带动了保险业的发展和转变。比如,资金运用放开、个人代理人制度和农险补贴等政策,下面分别就这三种政策做简要介绍。

(一)资金运用放开

目前,中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已基本全面开放,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与国际监管惯例初步接轨。随之而来,中国保险资金运用与管理的空间更广阔,保险公司这一机构投资者也成为金融行业中投资领域最为广阔的金融机构之一。然而,中国保险资金运用体系市场化的历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多年的政策试点和调整,一步步实践与探索才形成了今天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基本市场化的局面。主要分两个部分:一是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放开政策历程;二是中国保险资金运用规范。

1.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放开政策历程

总体而言,从2006年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保险资金投资的范围和比例是逐年放宽,如表1-1所示。在这过程中又出现了两个小高峰,一是2010年在债权投资计划基础上进一步放开股权不动产投资领域,标志着保险资金运用体系市场化已不再作为试点,而是正式“开闸”。二是2012年新一轮投资新政密集出台,在防范保险公司资产错配风险的同时,进一步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的品种、范围和比例,为保险资金投资提供多元化选择。同时打破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独家代理集团内保险资金运用的局面,引入竞争机制,允许保险公司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随着监管机构逐步增加高收益投资品种和提高风险投资比重,保险资产配置能力和长期投资收益能力能够可持续发展

表1-1 资金运用放开政策历程

资料来源:保监会网站,作者整理。

表1-2 保险业2002—2014年资金运用情况(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保监会网站,作者整理。

以上表1-2表明,总体而言,我国保险公司的资产总量和资产运用总额都在不断增加,两者呈正相关。我国保险行业的总资产从2002年的6494.07亿元增至2014年的101591.47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29.5%,同时资产投资总额也不断增长,平均年增长率达到了38%。这组数据包含两个方面的潜在原因:一方面是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直接承保业务的利润不断降低,保险公司需要通过资金运用实现整体盈利目标;另一方面是通过《保险法》的修订,逐步放松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管制,拓宽了资金运用的渠道,进而保险资产投资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2.中国保险资金运用规范

2014年2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实行保险资产大类别分类监管,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以资产风险监测为主线,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规定了不同大类资产的投资总量及监管比例上限。具体运用规范见表1-3。

表1-3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规范

续表

资料来源:保监会2014年2月《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二)个人代理人制度

保险中介是保险交易活动的重要桥梁和纽带,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已经成为保险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在销售保险产品、改进保险服务、提高市场效率、普及保险知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2013年,寿险公司通过个人代理人所实现的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已达到51.15%,占据半壁江山。因此,在业务不断增长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推进营销体制改革的难度。从集中度来看,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平洋寿险、新华人寿、泰康人寿五家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实现保费4547.30亿元,占所有寿险公司个人代理人渠道所实现总保费的82.74%,集中度非常高。

图1-7 2013年全国保险公司各渠道保费收入(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保险统计年鉴2014。

但总体看,保险中介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特别是个人代理人的粗放式发展,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和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首先,个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模糊,导致代理人缺乏归属感。从代理合同来看,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平等的独立主体之间的关系,没有高低之分,但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具有风险性和社会性等特点,所以保险公司必须对保险代理人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进行严格管理。这种既是代理关系又是隶属关系的双重身份,导致他们的职业忠诚度不高,整体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就难以得到保证。其次,个人代理人整体素质参差不齐,诚信缺失严重。个人代理人尤其是寿险代理人存在为求业绩的增加而不惜采用各种违规乃至违法销售方法的行为,如无证展业、挪用保费、侵吞款项、恶性竞争、违规、误导乃至欺诈现象十分常见,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最后,个人代理人缺少基本的社会保障,不利于保险业稳定发展。因为个人代理人与寿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障,保险公司基于运营成本的考虑,不会为个人代理人支付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员工应该享受的福利。因此,个人代理人一般流动性大、离职率比较高。当客户购买保单后需要相关服务的时候,联系保险代理人却发现他已经离开公司,如果公司的后续服务做得不到位的话会使客户的满意度急剧下降。

2015年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推进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根据保监会深化保险业改革的总体思想,健全支持鼓励行业创新变革的体制机制,形成一个自主创业、自我负责、体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的独立个人代理人群体。坚持以有利于个人代理人职业规划、有利于保险业务发展、有利于有效监管为原则,支持保险公司和保监局大胆先行先试,探索鼓励现有优秀个人代理人自主创业、独立发展。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改革现行个人代理人模式,缩减管理团队层级,完善以业务品质为导向的佣金制度和考核机制,促进保险中介更好地发挥对保险业的支持支撑作用,服务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农业保险财政补贴

2007年中央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服务“三农”能力显著增强。从2008年以前的单个险种试点发展到2013年已覆盖种植、养殖、林果业的19个险种在全区全面铺开,奶牛、羊、水稻、硒砂瓜、葡萄、红枣、土豆等宁夏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品种已全部纳入农业保险补贴范围。2013年全区养殖业保险承保牲畜71.32万头、种植业保险(含林果业)承保作物598.62万亩,分别是2008年的2.7倍、84倍;6年来累计承担风险总额110亿元,支付赔款3.34亿元,已有近22万农户从中受益,农业保险对于保障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25.7亿元,同比增长6.2%;提供风险保障1.66万亿元,同比增长19.6%;参保农户2.47亿户次,同比增长15.7%;小麦玉米、水稻三大口粮作物承保覆盖率分别达49.3%、69.5%和68.7%。

1.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历程

2013年3月1日《农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普遍推行,带来了农业保险进一步快速增长。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中央财政奶牛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海南、大连,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福建、河南、广东、广西、新疆、大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山西、内蒙古、吉林、甘肃、青海、大连、宁波青岛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www.xing528.com)

财政部表示,上述新增加的补贴区域应选择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地区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此外,已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地区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按规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表1-4 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历程

资料来源:http://www.gov.cn/gzdt/2012-10/18/content_2246590.htm(中国政府)

2.农业保险补贴的主要原则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和农业部分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主要原则有:

第一,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鼓励各公司开发满足农业生产者特别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风险需求的多层次、高保障的保险产品。鼓励各级地方政府提供保费补贴。

第二,种植业保险及能繁母猪、生猪、奶牛等按头(只)保险的大牲畜保险条款中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同时,要依据不同品种的风险状况及民政、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

第三,种植业保险条款应根据农作物生长期间物化成本分布比例,科学合理设定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当发生全部损失时,三大口粮作物苗期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40%。

第四,种植业保险条款应明确全部损失标准。原则上,投保农作物损失率在80%(含)以上应视为全部损失。

第五,养殖业保险条款应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农业保险补贴比例

截止到2014年7月份,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居全球第二,保费补贴比例可达80%。关于具体补贴比例,种植业保险方面,在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40%,对东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储粮北方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65%。

养殖业保险方面,对于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50%,对东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40%,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80%。

森林保险方面,如开展公益林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补贴比例为90%。如开展商品林保险,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补贴比例为55%。

此外,藏区品种保险方面,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40%,对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补贴比例为65%。

财政部要求,地方有关部门要做好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工作,督促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富农作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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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俞晓晶.产业发展的中国经验:理论与实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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