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环保税与排污费征管比较分析-广西地税研究报告

环保税与排污费征管比较分析-广西地税研究报告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保护税在税制要素上,与排污收费制度一脉相承,其在征收范围、对象、税目和计税依据等的安排上都与排污费制度基本一致。但是,环境保护税征管与排污费征管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别。而环境保护税征收依据为《环境保护税法》,在法律层阶上高于排污费征收依据。排污费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环境保护税作为法定税种,只能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原排污费缴纳者与税务机关形成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环保税与排污费征管比较分析-广西地税研究报告

环境保护税在税制要素上,与排污收费制度一脉相承,其在征收范围、对象、税目和计税依据等的安排上都与排污费制度基本一致。比如,将环保税纳税人定义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与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相衔接。比如,税率的设定不但考虑污染治理成本和环境损害修复成本之间的关系,还参考了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而制定;在税额方面,其标准的制定直接参照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同时授权地方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上浮确定具体适用税额。但是,环境保护税征管与排污费征管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别。

1.征收法律依据不相同。现行排污费征收依据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其法律层次主要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而环境保护税征收依据为《环境保护税法》,在法律层阶上高于排污费征收依据。

2.征收主体和流程改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环境保护税作为法定税种,只能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原排污费缴纳者与税务机关形成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考虑到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专业性较强,法律还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的协助义务及信息共享机制。排污费征收主体和污染物监控、监测主体一致,监测数据在环境保护部门内部流转,缴费人只需按照流程到环境保护部门完成排污费缴纳等事项,而环境保护税征收主体与环境管理主体不一致,申报、纳税、优惠减免、纳税争议等都是同税务机关发生关系,而检测、复核、污染物认定等都是同环保部门产生联系,环保税的征收主体与环境保护管理主体不一致必然带来征管流程的重大变化。(www.xing528.com)

3.制度设计更加精细。环境保护税法立法调整的广度和深度更加科学。一是对于应税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主要是重金属)和其他类,从法律上确认了征税对象的“八因子法”,加大水污染物排放者的税收负担。二是《环境保护税法》不仅按照现行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制定了税额的下限,还增设了上限,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10倍。同时,各省可在设定幅度内制定大气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三是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即由现行排污费制度规定的一档减排税收减免,改为二档减排税收减免,即增加: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