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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资源税制度经验与启示:广西地税研究报告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外主要资源大国在资源税制度建设中重视立法工作,大都从中央层面对资源税进行了立法,立法层次较高,显示了资源国家所有权属性,规范了资源税的征收行为,提高了征收的权威性。

国外资源税制度经验与启示:广西地税研究报告

1.唯有规范的法律才能提高税收征收的权威性。国外主要资源大国在资源税制度建设中重视立法工作,大都从中央层面对资源税进行了立法,立法层次较高,显示了资源国家所有权属性,规范了资源税的征收行为,提高了征收的权威性。

2.各国中央与地方政府责权明确。中央政府通过制订全国性资源税法律保障宏观管理的权威性,州(省)政府对资源开发直接管理,极大地调动地方政府管理的能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在联邦制国家中,州政府也具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权,极大地促进了其在资源开发、保护等方面的积极性。各级政府间权限和利益分配明确,减少了管理层次,且管理程序透明,不仅理顺了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关系,也有利于各级政府科学规范管理,减少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

3.资源税税率设置合理有效。国外资源税税率的设置大多以动态税率为主,避免了静态税率课征所带来的诸多弊端,实行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按净收入计征相结合,实现资源课税的宏观调控功能。在具体的税率设计方面,尽管各国的税率形式不同,基本都与能源产品价格指数或者利润水平相挂钩,使得税收收入弹性较大,而弹性较大的税率设置使得资源税税收收入与市场价格波动密切相关,在资源价格下降或上升时,通过调节资源税收入达到减少或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体现资源的市场供求与稀缺程度。(www.xing528.com)

4.适时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要充分体现国家资源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制度,适时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但考虑我国资源税的发展进程及现行经济发展态势,应逐步扩大其征收范围,渐进式地将水、森林和草场资源列入资源税改革试点征收范围,理顺资源税费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互补的资源税费制度体系。

5.发挥资源税在环境保护中的应有作用。为有效实现资源税修复资源开发而产生的负外部效应,促进资源可持续发展,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减少环境破坏,我国资源税应借鉴国际经验,对资源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将收入用于资源环节保护方面的支出。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减少开采过程中的负外部性,遏制资源的过度开发,体现资源的稀缺性,注重开采地的环境保护,以维护代际公平,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我们还要鼓励资源使用者开展技术革新,尽可能地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资源代替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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