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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案调查:敌人罪行与遇难人数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在1946年7月1日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被聘为该委员会委员的首都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陈光虞,同时也被聘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审判军事法庭检察官,他在会议上对南京调查敌人罪行委员会成立以来的调查情况做通报时,特别介绍了调查所得南京大屠杀案的死亡数字。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最后形成的调查报告,没有提供南京大屠杀死亡总人数。

南京大屠杀案调查:敌人罪行与遇难人数

1946年6月10日,蒋介石召见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的议长陈裕光、副议长陈耀东和秘书长萧若虚,“以沦陷时期敌人在京大屠杀案,所有罪犯在东京已开始审讯,惟在证据方面仍应加以搜求,以供献于远东法庭,并使所有罪犯无从逃避”。[18]蒋介石要求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协助调查。其后不久时任外交部部长的王世杰也特别指示此项调查工作。为了积极推动南京大屠杀敌人罪行调查,6月23日,南京市临时参议会便主持召开了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成立了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由南京市临时参议会议长陈裕光、副议长陈耀东任正副主任委员,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秘书长萧若虚任总干事。委员会除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全体参议员为当然委员外,南京市各区区长及相关机关团体、沦陷时期市民代表被加聘为委员,国民政府各相关机关、南京市政府各相关及社会各界负责人被聘请为顾问。在南京市13个区设置调查小组委员会,全面负责各项罪行罪证之搜集、调查、统计与汇报,由各区区长负实际指挥之责。南京市临时参议会选派参议员任各区督导委员,赴各区调查小组委员会负指导督促之责。调查委员会对于敌人罪行之调查先由全体委员会分组、分区或分业进行。经审查组审查后,提请本会全体会议审定移送首都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转报司法行政部办理。[19]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后,重点在收集证据并提供给法庭,并没有将重点放在死亡人数统计上。不过在1946年7月1日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被聘为该委员会委员的首都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陈光虞,同时也被聘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审判军事法庭检察官,他在会议上对南京调查敌人罪行委员会成立以来的调查情况做通报时,特别介绍了调查所得南京大屠杀案的死亡数字。陈光虞报告说过去调查虽然遇到了许多困难,但“调查有相当成绩”,已得到一可靠之数目:

即为敌人惨杀者为二十九万五千八百八十五人,其后救济总署加入对被害人家属予以救济,因之续有数百户人民申请救济,由此续得一统计为九万六千二百六十人,共计已有三十九万余人。据一般估计被害人至少在五十万以上。所以今天由民意机关发动,各方面的参加,希望发见比此更进一步精确可靠之数字。

这一数字比1946年2月、4月报告的数字有了更新和扩大,增加了救济总署提供的9万余死亡人数。陈光虞还介绍了各慈善团体参与掩埋尸体的情况,他称这些掩埋尸体的数字也可供调查参考,他说:“过去各善堂、慈善机关掩埋尸身,亦多有正确数字可供参考。如红卍字会掩埋四万三千零七十一具,下关一次屠杀二万六千一百人,草鞋峡附近一次五万七千余等,此一部分材料均可供参考。”[20](www.xing528.com)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工作从1946年6月底启动,到9月底调查完成,3个月调查,其主要任务除对过去若干机关已调查的事实进行复查外,重点则围绕沦陷滞留南京的市民进行更为深入的个案调查,形成具体明确的可靠证据。10月5日,南京临时参议会编制形成南京大屠杀案男女死伤统计表,调查所得确实人证案件共2784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制成包括被害人伤亡统计表、侵华日军罪行各类统计表、可出庭作证被害人住址姓名表等,并撰写了南京大屠杀惨案述要,分别提供给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作为审讯日本战犯的证据。

根据所搜集确认的敌人罪行调查内容,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分别对罪行种类、死亡性别、死或伤、件数等进行了分类统计。根据《南京市临时参议会编制形成南京大屠杀案男女死伤统计表》,在调查罪行种类方面,分为14类,其中枪杀1159件、用刺刀刺杀667件、集体屠杀315件、拉夫285件、烧杀136件、打死69件、先刑后杀33件、先奸后杀19件、炸死19件、强奸16件、施行集体刑罚14件、水淹11件、其他6件和无罪行34件。在男女受害情况方面,男性为2292件,女性为478件,性别不明者为14件。[21]在罪行种类方面,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全部集中在日军的屠杀和强奸两个方面,没有涉及抢劫公私财产和焚烧方面。在个案调查方面,该委员会高度调查了11个较为典型受害者案例,除庄少德案同南京大屠杀没有关联外,其他10个案例如柏鸿恩、李秀英、殷有余等均为大屠杀受害者。另外,在调查过程中,委员会还搜集到市民吴旋提供的反映日军暴行的16张照片,作为重要证据,及时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做了报告。

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最后形成的调查报告,没有提供南京大屠杀死亡总人数。这同该委员会成立时工作重点是在完善、甄别原调查案例事实的可靠性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效力有关,遇难人数的规模不是该委员会调查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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