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战争审判研究:判决书追溯的法庭设立依据

战争审判研究:判决书追溯的法庭设立依据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前引《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的说法,东京审判成立的法律依据有“三次会议”和“四份文件”,以下逐一简析它们对战后对日战犯审判的核心贡献。天皇、日本国政府的国家统治权限,应置于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的统制之下,最高司令官为落实投降条款,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日本政府立即派遣“终战联络中央事务局”局长冈崎胜男连夜赶赴横滨,请求美军不要发布《第1号通告》。

战争审判研究:判决书追溯的法庭设立依据

1946年1月19日,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美国陆军上将麦克阿瑟(Douglas Mac Arthur)在日本东京签署《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特别通告》[8],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随之成立,设立法庭是为了审判日本战犯在亚洲—太平洋战争中所犯下的战争罪行。[9]论及战胜方将战败方首脑诉诸司法审判,史上最早的例子似是中世纪耶路撒冷暨西西里国王康拉丁(Conraddin),他在战败后被“安茹的夏尔”(Charles I,又称Charles of Anjou)以违背誓言发动不义战争之名进行审判,被判斩首之刑。1305年,英格兰法庭裁决苏格兰抗英领袖华莱士(William Wallace)违反战争法(或战争习惯),似是史上首次战争犯罪审判——华莱士从未向英王爱德华一世(Edward I)宣誓忠心,所以英格兰无法仿效夏尔的做法,只得转而起诉华莱士在战争中犯下的不法行为。[10]至于一战后协约国审判德皇威廉二世(Kaiser Wilhelm II)的计划,更是众所周知。[11]尽管这些事件被法学论著援引作为审判战败方魁首的先例,但它们从方式到理念都和二战后盟国对轴心国首脑的审判都存在很大区别,换言之,二战后盟国审判很大程度上是战争期间孕育的新事物。

根据前引《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的说法,东京审判成立的法律依据有“三次会议”和“四份文件”,以下逐一简析它们对战后对日战犯审判的核心贡献。

1943年11月下旬,中、美、英三国首脑在埃及开罗召开会议,商讨对日作战方略及战后处置措施,12月1日,重庆、华盛顿伦敦各自发布《开罗宣言》(Cairo Declaration),其中声明三国与日本作战的目的:

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12]

1943年底盟国对战后处置日本的共识,尚停留在相对模糊的“惩罚”一词上。欧洲战场胜利之后的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布了《波茨坦公告》(Potsdam Declaration,一译《波茨坦宣言》),敦促尚在抵抗之中的日本无条件投降。其中第8条称: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3]

即重申了《开罗宣言》精神。最为重要的是《波茨坦公告》第10条,它对《开罗宣言》的“惩罚”一词做出了更具体的定义:

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14]

即提出以法律手段处置战犯的计划。要之,《波兹坦公告》确认了《开罗宣言》惩罚日本侵略的主张,并且赋予该主张具体的指导精神和操作办法。同年8月15日,日本在盟国的夹击下被迫宣布投降,9月2日,日本及盟国代表在东京湾签署了《日本投降书》(英语:Instrument of Surrende r;日语:『降伏文書』),其中写道:

天皇、日本政府及其继任者承诺,将诚心履行《波茨坦公告》条款。[15](www.xing528.com)

既然如此,日本势必接受《波茨坦公告》对战争罪犯予以法律制裁的决议,从而也顺理成章地接受《开罗宣言》惩罚日本侵略的理念。尽管在战后,各政治集团基于自身政治利益,围绕上述文件——特别是《开罗宣言》——的性质、效力存在大相径庭的立场,此姑且置之勿论。[16]通观这三份文件,前一份文件被后一次法律实践所确认,首尾衔接。因此日本政府承认接受《波兹坦公告》,也就代表它承认了《开罗宣言》。

战争罪行审判的具体形式是建立法庭,这就是前引《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所谓的“付诸实施”。1945年12月16—26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召开临时会议,并在会议结束后的27日发表公报,一般通称《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公报》(Communique on the Moscow Conference)。《公报》的第二部分“远东委员会及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里,规定了盟军驻日最高司令的权力,其中第5款规定:

关于落实《日本投降书》、落实对日本的占领和统制的一切命令,及附属于命令的补充指令,均应由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签发。执行一切行动都必须受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的指挥,或由其亲自职掌,他是盟国在日本的惟一执行权威[17]

这是将盟国对日占领及统制的执行权都归于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之下。在《公报》发表的百余日前,日本天皇和政府在《日本投降书》里也认可了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的类似权力:

天皇、日本政府及其继任者承诺,将诚心履行《波茨坦公告》条款,并遵从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或任何盟国指定代表为落实《公告》而提出的要求,签署一切命令、采取一切措施。

天皇、日本国政府的国家统治权限,应置于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的统制之下,最高司令官为落实投降条款,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18]

8月,日本政府在答复《波兹坦公告》的官方辞令里专门提及:“(盟国)对本国的共同宣言所提出的条件中,日本在了解其中不包含变更天皇国家统治大权的要求的情况下,接受以上宣言。”这是划出了日本方面的底线。在外务大臣重光葵、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分别代表日本政府和大本营签署《投降书》的当天,麦克阿瑟向日本政府递送《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第1号通告》,其中声明“根据日本国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大本营的命令,并基于他们签字的投降书上的各条款,本司令官指挥下的战胜军从今天对日本国领土实施占领”,并且在第1条明言:“含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在内的日本帝国政府的一切权能之行使,自今日起要置于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的权力之下。”[19]《第1号通告》第1条几乎就是对前引《投降书》这段文字的复述。日本方面在收到《第1号通告》后十分震惊,因为连天皇也要“受统制于”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这让日本人感到实在难以接受。日本政府立即派遣“终战联络中央事务局”局长冈崎胜男连夜赶赴横滨,请求美军不要发布《第1号通告》。9月3日,重光葵会见麦克阿瑟,力陈天皇和日本政府对维持占领秩序的作用,这使美国打消了将第1—3号通告直接向日本人民公示的计划。[20]并且英文《投降书》规定天皇和日本政府在投降后将“受统制于”(be subject to)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它在日文《投降书》里却被曲译为“制限于”,大大淡化了日本从属于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的色彩。不过日本的这些动作并不能对麦克阿瑟的权力起到任何实际的削弱作用,既然日本承认了“最高司令官为落实投降条款,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措施”,那么此后盟国将赋予麦克阿瑟何种权力,以及麦克阿瑟将采取何种“认为适当的措施”,就都与日本无关了。

日本宣布投降后,审判战争罪行及罪犯的工作正式启动。1945年12月6日,第一批美国检察组成员抵日。12月8日,国际检察局成立(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常简称为IPS),美国人季南(Joseph B.Keenan)被任命为国际检察局局长。一个多月后的1946年1月19日,麦克阿瑟批准了由国际检察局草拟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并签署《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成立。1946年1月19日由国际检察局美国检察组草拟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简称《东京宪章》)于4月26日经麦克阿瑟复核,最终确定。它规定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目的、组织、管辖权、运作规则等,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基础性文件,也标志着法庭的正式成立。[21]

以上便是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置于文首的“三次会议”和“四份文件”,这些会议和文件得到作为审判正式结尾的判决书的强调,因此从历史学的角度而言,它们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部、盟国和联合国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前史的一种历史叙事。它诠释了一条法庭建立的历史路径,即中、美、英三国自1943年《开罗宣言》起,便一以贯之地朝着战后对日本战犯进行司法审判的道路上走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