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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不罪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关系:战争审判研究第一辑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罗马规约》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只有当某人的有关行为在发生时构成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该人才根据规约负刑事责任。依据《罗马规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含义不明时,对定义做出的解释应有利于被调查、被起诉或被定罪的人,故而将“性质”解释为要求使用武力行为应当是明显违反国际法要求,而将人道主义干涉行为排除出构罪的范围,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可能会成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动者进行抗辩的理由。

法无明文不罪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关系:战争审判研究第一辑

在《罗马规约》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只有当某人的有关行为在发生时构成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该人才根据规约负刑事责任。[23]由于人道主义干涉在武装冲突法上合法性的模糊性,人道主义干涉的发起者存在依据“法无明文不为罪”进行抗辩的可能性。

《罗马规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称:“犯罪定义应予以严格解释,不得类推延伸。涵义不明时,对定义做出的解释应有利于被调查、被起诉或被定罪的人。”“性质”要件所考察的合法性要求是否能够容忍“灰色地带”的人道主义干涉,事实上的确存在解释的争议——即侵略罪所考察的国家行为的合法性,是要求绝对地、明确地违反国际法的要求,还是只要在国际法上无法找到可以依据的、有约束的制度就可以认定为“不具备合法性”。仅仅从“性质”这简单的一个词中,很难探究出此种解释取舍的最终答案。回溯关于侵略罪的立法讨论历史时可以发现,缔约国曾经就诸如美国干涉科索沃等“人道主义干涉”行为是否应当纳入侵略罪管制这一问题展开过激烈的讨论。一些代表称,结果要件将侵略行为划分为了两种类型:应当被处罚的和不应当被处罚的。[24]而其中,合法性问题存在争议的侵略行为(例如人道主义干涉),就应当属于“不应当被处罚”的侵略行为,因而不值得入罪。[25]虽然最终对于“灰色地带”的使用武力行为是否应当入罪由于争议颇大而被搁置讨论,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26],但是这一缔约历史至少反映出,“性质”要件对于使用武力行为的合法性要求的程度是不清楚、不明晰的,其内涵在缔约阶段都未能达成统一的认识。依据《罗马规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含义不明时,对定义做出的解释应有利于被调查、被起诉或被定罪的人,故而将“性质”解释为要求使用武力行为应当是明显违反国际法要求,而将人道主义干涉行为排除出构罪的范围,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可能会成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发动者进行抗辩的理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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