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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华罪在东京审判中的特殊意义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积极主张和坚持下,国际社会最终达成了用审判的方式来惩罚日本战争罪行的共识。对此,中国政府坚决要求将日本侵略东北作为追究的起点。中国政府明确表示,虽然中国对日宣战在珍珠港事件之后,但之前日本军队在中国犯下的罪行,也同样必须受到惩罚。东京审判对日本侵华的定性,不仅使日本的战争罪行无法逃脱,也成为日后日本翻案企图迈不过的最重要障碍。日本侵华罪对东京审判同样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日本侵华罪在东京审判中的特殊意义

日本对中国的侵略不仅远远早于对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的侵略,也远远早于纳粹德国在欧洲的侵略,因此,早在西方各国提出追究纳粹德国战争罪行之初,中国政府就率先提出日本的战争犯罪也必须受到惩罚。1942年1月13日,被德国占领的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波兰、南斯拉夫等九国流亡政府首次在伦敦发表惩罚德军暴行的宣言,中国政府也在同一时间发表惩罚日军暴行的宣言,表明“中国人民所受之冤苦”都要“同样得到昭雪”,“一切作恶人员”都要“同样依法惩处”。[12]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以后从未改变。

在中国、澳大利亚等国的积极主张和坚持下,国际社会最终达成了用审判的方式来惩罚日本战争罪行的共识。但究竟哪些行为是战争罪行?哪些罪行应当受到惩罚?特别是日本战争罪行应从何时算起?这些问题最初在同盟国中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13]

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和德国是亚洲和欧洲的两个战争策源地,但发动战争的情况差别很大。与纳粹德国按照既定方针展开侵略不同,日本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的漫长时期,挑起战事的主要是昭和后“下克上”成风的基层驻军;战争暴行也是同样,德国以种族灭绝为代表的罪行源于纳粹高层的“统一指导”并得到类似“工业化”的冷血执行,日本在整个亚太地区的种种野蛮暴行,则主要是现地士兵漠视军纪、国际战争法规与指挥官殆职[14]乃至纵容的共同结果。针对日、德情况的不同,中国主张,日本虽未对中国宣战,仍是侵略;对南京大屠杀等重大暴行,除了具体执行的次要战犯(BC级战犯)必须绳之以法,不在现场的主要战犯仍须承担责任。

除了犯罪的类型,在追诉时期上,一些国家主张应限于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对此,中国政府坚决要求将日本侵略东北作为追究的起点。中国政府明确表示,虽然中国对日宣战在珍珠港事件之后,但之前日本军队在中国犯下的罪行,也同样必须受到惩罚。(www.xing528.com)

东京审判将“日本侵略满洲”作为日本战争犯罪的开始[15],无论对于中国还是对于东京审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中国而言,日本自“九一八”起侵华十四年的“侵略”性质由代表同盟国(联合国前身)的国际法庭认定,使日本在近代以来侵略时间最长、地域最广的侵华罪行得以受到完整的追究。东京审判无论是起诉对象还是起诉内容,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日本侵华罪行都占了最大比重。在28名战犯中,中国提出的战犯达到15人之多(有与其他国家提交名单重复者)。判处死刑的7名战犯有些侵华罪行被免责,如武藤章因南京暴行时“位处下僚”被免责,但在起诉罪行中无例外的都有侵华罪行。东京审判对日本侵华的定性,不仅使日本的战争罪行无法逃脱,也成为日后日本翻案企图迈不过的最重要障碍

日本侵华罪对东京审判同样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西方主要国家惩罚战争罪行的时限的最初设想都限于大战爆发之后,真若如此,追究日本的战争罪行仅限于太平洋战争之后,那就更无法摆脱列强间“胜者的审判”的强烈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因为东京审判包括了对华侵略罪,日本右翼号称日本的行径是为了“反抗西方列强侵略”,才完全失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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