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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立法表达及意义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8条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该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迄今为止,关于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研究几乎仍停留在各式版本的教科书中近乎同一的对《民事诉讼法》第8条内涵的直观的诠释这一研究层面上。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立法表达及意义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8条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该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迄今为止,关于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研究几乎仍停留在各式版本的教科书中近乎同一的对《民事诉讼法》第8条内涵的直观的诠释这一研究层面上。然而这并非表明这种诠释足以解读该项基本原则的全部内涵,更不意味着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探究无法深入下去而只能如此这般,其实这是由于缺乏一种能进行深层次检视的分析框架才造成对该项基本原则的探究流于浮泛。虽然有学者曾经“尝试性”地就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作出自己的解释,但显然不能令人信服。[2]

笔者认为,意欲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进行深层次探究必须将其置于更为宏阔的视域加以总体性把握。而这需要建构一个新的解释框架去“重述”《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质与功能。其实,《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其之所以被冠以“基本原则”之字眼,乃是因为这种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质。一方面,它抽象地昭示或蕴含了当事人诉讼行为与法院审判行为交互运作并保持一定张力的民事诉讼运行机制或曰运作规律。与此相关联的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精义由具体的诉讼制度与诉讼程序予以“解读”以为支撑该基本原则的基点。这两个方面的统合使得《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一以贯之地统率具体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的功能。易言之,《民事诉讼法》在制度设计与程序安排上须以凸显或者蕴含《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要义为宗旨,否则便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误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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