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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拘传制度比较: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拘传制度之规范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拘传乃是作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予规范的。由此可知,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拘传制度只有在原、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情且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时才可适用。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均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证人可以拘传。

民事诉讼中拘传制度比较:研究结果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拘传制度之规范

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拘传乃是作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之一予规范的。该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民诉法解释》174条除第1款将“必须到庭的被告“解释为”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之外,并于第2款规定,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原告也可适用拘传。由此可知,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拘传制度只有在原、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情且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时才可适用。并且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拘传的适用程序非常严格,也即拘传必须由院长批准,并且应当将拘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二)域外民事诉讼立法中有关拘传制度之规定

1.美国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传票一般用于传唤证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能被处以藐视法庭罪。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5条(e)规定,任何人没有足够的理由而未服从于送达该人的传票,可能被视为对该传票发出法院的藐视。[72]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之规制,美国也未采取拘传当事人的做法。当原告不出庭时可能会遭受法院以没有推进案件为作非自愿的撤销案件之处理,非自愿撤销案件是被视为有关原告实体权利的,因此原告的请求权消灭并不能重新起诉。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5条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会遭受缺席判决。也即被告收到起诉文书20天内没有作出回应的,原告可以向法院寻求缺席登记。被告仍然没有出现的,原告即可申请缺席判决。即使是实体事项存有争议,但如果案件的耽误对原告造成了伤害,法院即倾向进行缺席判决,遭受缺席判决的被告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之。[73]

2.英国

同美国一样,英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也不存在拘传制度。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4.10条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且对拒不出庭的证人,法官可责令其承担因不出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证人故意不遵守强制出庭命令的,可能触发藐视法庭罪而被判处监禁。如果被告没有对诉讼程序作回应,或无故不出庭,原告可以申请法院作缺席判决。

3.德国

德国民事诉讼立法所规定的拘传制度主要用于证人和负有忍受勘验义务之当事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72条之1第2款规定:“有必要确定血统时,每个人都应受检查,无正当理由而再次拒绝检查时,可以直接予以强制,特别是为了检查,可以命令拘传。”此外,其第380条规定:“经合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可不经申请而命其负担因不到场而产生的费用。同时可处以违警罚款,不缴纳罚款时,对他科以拘留。如证人再次不到场,即再次给以违警制裁,也可以命令拘传证人,对此项裁定,可以提起抗告。”[74]虽然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为阐明案情有必要时,法院应命令当事人到场”,[75]但是对于被命令出庭的当事人不出庭,则不适用拘传等违警制裁强制其到场,而是针对缺席的当事人作缺席判决,或将其之到庭作为间接证据,由法院依自由心证评价。因此,在德国的民事诉讼中,除了当事人根据其《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被法院命令到场外,既不存在应诉义务也不存在出庭义务。其《民事诉讼法》更没有设定手段直接强迫双方当事人出席。[76]质言之,在德国虽设有拘传制度但并不适用于不出庭的当事人。(www.xing528.com)

4.日本

日本在其《法院组织法》中规定了违反诉讼秩序的强制措施,其中就包括拘传制度,但日本《民事诉讼法》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被告没有拘传其到庭的规定。同德国一样,日本民事诉讼中的拘传制度主要适用于负有出庭义务的证人,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在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寻问时,不适用拘传制度,但有可能遭受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寻问事项被法院视为真实之不利益。[77]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口头辩论期日缺席,则法官可将缺席一方所提出的诉状答辩书或其他记载事项视为口头陈述,进行缺席判决。

5.我国台湾地区

同德国、日本一样,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中的拘传制度也只适用于证人,不适用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当事人。其“民事诉讼法”第303条规定“证人受合法之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者,法院得以裁定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证人已受前项裁定,经再次通知,仍不到场者,得再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拘提之。拘提证人,准用刑事诉讼法关於拘提被告之规定;处证人罚锾之裁定,得为抗告;抗告中应停止执行。”同法第576条明确规定了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和当事人不得拘提。

(三)评析

比较我国及域外民事诉讼立法中关于拘传制度的规范,我们不难发现:

1.在域外实行辩论主义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负有出庭义务,其《民事诉讼法》中均无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当事人进行拘传的规定;在当事人不出庭时,由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或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对不出庭的当事人课以证据法上的不利益进行处理。因此,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之当事人进行拘传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独有的一项制度。

2.对负有作证义务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人进行拘传或制裁是国外的立法通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诸如美国和英国)虽然没有拘传制度,但对不出庭的证人课以了更为严厉的制裁。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均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证人可以拘传。而我国民事诉讼的拘传制度只适用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之当事人而不适用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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