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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环评法与实践:管理权划分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部负责跟进、监督,确保建设方在建设、实施和完成的过程中遵守环评报告和环境管理规划。虽然环境部权力的集中有利于EIA 程序的实施,但是这样缺乏制约的方式有可能会造成环境部权力过大,从而引发通过、审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腐败问题,这样非但不利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反而会出现副作用。

东盟环评法与实践:管理权划分

1.《草案》的规定

《草案》第8 条规定,环境部(Ministry of Environment)作为政府的协助主体(assisting body),对EIA 有排他的管理职权。

《草案》第9 条和第10 条规定,设立环评小组(EIA Unit)作为环境部直接的协助主体(assisting body),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环评小组有权在收到环境部的决定之后,根据法律和现行程序对环评进行审查,并对环评相关事项发放许可,公布决定;同时自行采取措施或者与利益攸关方合作,为项目和活动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考察、调查、研究、建议等行动。

《草案》第九章对司法警察(Judicial Police Officers)做出了相关规定。由环评小组、地方以及中央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作为环评争端进入法院程序之前的机构。主要负责接受投诉、防止违法行为、审查违法行为、编辑与环评相关的文件并提交至法院。

2.《次法令》的规定(www.xing528.com)

环境部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评估和审查EIA 报告。环境部负责跟进、监督,确保建设方在建设、实施和完成的过程中遵守环评报告和环境管理规划。

3.《草案》和《次法令》的对比

环境部对EIA 具有排他的管理权。这样的管理方式有三点优势:其一,EIA的审批不再需要环境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了环境部的职权;其二,环境部负责所有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审批,极大地简化了审批流程;其三,为EIA 的实施和监督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虽然环境部权力的集中有利于EIA 程序的实施,但是这样缺乏制约的方式有可能会造成环境部权力过大,从而引发通过、审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腐败问题,这样非但不利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反而会出现副作用。《草案》新设定环评小组和司法警察作为管理和执行EIA 的协助主体,一方面,批准、监督或实施都有了专门的机构负责,使得柬埔寨有了一个更加完善的环评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这两个机构的设立使环境部对EIA 的管理有了抓手和支撑,从地方和中央两级对EIA 的管理进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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