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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环评认识,强化环评责任:东盟环评法及实践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柬埔寨现有环评法律体系较为薄弱,尤其缺乏具体化的概念界定,致使尚无章程可循,中国企业在环评事项上多采取“实用性达标”的标准,而柬埔寨当地民众和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则认为中国企业应该采取国际标准。但《草案》在环保机构权限和环评过程上的修订表明柬埔寨认识到并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尤其当下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不断攀升,中国企业在柬埔寨应提高环评认识,严格依照当地环保法律按章办事,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提升环评认识,强化环评责任:东盟环评法及实践

由于柬埔寨现有环评法律体系较为薄弱,尤其缺乏具体化的概念界定,致使尚无章程可循,中国企业在环评事项上多采取“实用性达标”的标准,而柬埔寨当地民众和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则认为中国企业应该采取国际标准。这两种“标准”导致各方对中国企业在柬埔寨的环评做法有很大分歧。基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视,环评事务一度被视为“作秀”或形式主义。同时,环评主管部门在人力、专业能力、技术、财力等方面存在不足,致使环评报告在独立性和客观性上也遭受质疑。

但《草案》在环保机构权限和环评过程上的修订表明柬埔寨认识到并开始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当前环评法只是要求项目方同时向环境部和项目批准机构提交环评报告[75],但并没有赋予环境部否决权限,仅仅是向项目方和批准方提供一些看法和修改建议,而且即使环境部提供了一些看法和建议,批准机构也仅仅是“考虑(consider)一下”这些建议[76],真正是否采纳还是待定事项。这就使得环评对拟建设项目环境负面影响的削减功能降低,甚至难以发挥作用。环评法规定,环境部全权负责和审核环评许可,同时建立了新的政府部门——环评小组(EIA Unit)来负责审核和批准环评报告,以及后续的执行和监督[77]

而在《草案》中则赋予了环境部一票否决权,如第29 条规定:“项目方在取得环评许可文件或证书之前不应开始任何工程建设行为或项目运作行为,环境部有权对所有未取得环评文件或证书的工程建设行为或项目建设行为进行延期。”[78]同时根据环评类型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审查期限,使得环境部获得了更为合理的时间期限。所有这些修改都表明了柬方已经认识到环评概念不清和机构权限不明这一问题。中资企业也应该及时跟进,不能依照传统的做法,尤其不能像甘再水电站的环评报告在工程竣工前几个月才提交初稿,这必然授人以柄。尤其当下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不断攀升,中国企业在柬埔寨应提高环评认识,严格依照当地环保法律按章办事,不能违背法律规定。(www.xing528.com)

针对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面临的环保和社会责任问题,中国商务部环保部于2013 年2 月联合印发了《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对中国企业履行所在国的社会责任提供指引。其中一个方面就是要求企业遵守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投资建设项目要取得当地政府环保方面的许可,履行环境影响评价、达标排放、环保应急管理等环保法律义务[79]。同样,中国企业在柬埔寨的投资活动也应了解东道国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积极遵守当地法律规范,实现企业盈利和东道国可持续发展的双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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