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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环评法规与实践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项目业主履行环评报告的责任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调整投资项目,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制定项目环境管理计划,并将该计划在人民公社委员会办公处公布。

东盟国家环评法规与实践

环境保护法》总则部分将“环境影响评价”定义为“为促进环境保护,在生产、经营活动、经济工程、科学技术、医药、文化社会、国防安全和其他工程等的规划中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报的过程”。该法第18 条至第28 条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详细规定。

1.环评的范围

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和活动包括:(1)由国会、政府和总理决定投资的项目;(2)位于野生动物保护区、国家公园、历史文化遗迹、生物圈保护区、风景区的项目;(3)其他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

法律关于环评范围的上述规定在2015 年2 月14 日颁布的第18 号政令(Decree 18/2015/ND−CP)中得到进一步明确,该政令通过附录的形式,具体规定了应该进行环评的各类项目的特征。

2.环评的开始

项目的业主,应当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对实施后的评估结果承担法定责任。环境影响评估必须在项目的筹备阶段进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后得出的结论,应当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形式表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的费用,计入总投资预算,由项目方负担。

3.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项目方在环评过程中,必须与项目所在地的人民委员会协商,协商的方式是由人民委员会和项目方共同主持见面会,越南的社会政治组织、社会专业组织、附近社区和村庄的代表应该参加见面会,所有参会人员的意见必须诚实地记录下来。

4.环评报告的审批

项目方负责提交环评报告,并为环评的结果和报告中的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审批权力分配

——越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负责审批第18 号政令(Decree 18/2015/ ND −CP)附录III 中的项目,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除外。主要包括:①由国会、总理决定的项目,以及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庇护区、使用一公顷以上的历史文化区内的土地,或5 公顷以上世界遗产区域或国家风景名胜区土地,或10 公顷以上生态保护区内的土地的项目;②修建核设施;③建设占地至少20 公顷的防海水入侵项目,或至少20 公顷的森林保护项目,或至少100 公顷的自然资源项目,或者至少10 公顷稻田的项目;④石油、化工、洗涤剂、添加剂、化肥或加工能力在1 万立方米以上的橡胶项目,或者120 万公吨以上的水泥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废物的项目,年产30 万千瓦以上或者600 公吨以上的电池厂项目、2.5 万吨以上的纸浆项目等。

——各部委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审批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已经列在附录III 中的除外。

——国防部和安全部负责审批其职责范围内的涉及国防安全的项目,已经列在附录III 中的除外。(www.xing528.com)

——各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审批各省管辖的项目的环评报告。

(2)审批小组的构成

审批小组应至少由7 人构成,包括一名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秘书,还应该包括两名持反对意见的成员和其他成员。小组成员的30%以上应该有6 年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估经验。

(3)审批期限

——越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及其他部委的审批期限是自收到令人满意的环评报告申请后45 天。

——各省人民委员会的审批期限是自收到令人满意的环评报告后30 天。

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构应该出具书面的审批意见。

5.环评报告的重新提交

《环境保护法》第20 条规定,项目业主必须在下列情况下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1)该项目在24 个月内未实施;(2)项目地点已进行了更改;(3)项目的规模、容量和技术发生变化,可能增加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重新进行环评的程序与第一次环评的程序相同。

6.项目业主履行环评报告的责任

(1)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调整投资项目,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2)制定项目环境管理计划,并将该计划在人民公社委员会办公处公布。(3)垃圾处理试运行计划的测试运行应至少进行10 个工作日,试运行期限为6 个月,延长试运转周期须经审批机关批准;(4)水电项目如涉及水库,要做好水库蓄水前的清理工作,水库蓄水应经过审批机关的检查并获得书面批准;(5)对于分阶段投资项目,应按项目的不同阶段报告环境保护工程的进展;(6)在收到环评报告审批机关的书面审批意见后,应就项目的修改范围、规模、能力、生产技术、环境保护工程和措施等事项,提出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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