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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效力与时间、地域相关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对婚姻家庭法公布实施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一般由法律的性质和立法机关的权限决定。②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颁布的婚姻家庭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离婚和收养等事宜,也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效力与时间、地域相关

婚姻家庭法的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1.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对婚姻家庭法公布实施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婚姻家庭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确定办法:①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并实施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15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②由法律本身或立法机关另行规定生效日期。如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再如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第1260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家庭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般由新法明确规定旧法的失效时间,如1980年《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再如2020年《民法典》第1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废止。”有的没有明确规定旧法的失效时间,但由于新法的施行,旧法相应地失去效力。(www.xing528.com)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我国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其生效前的婚姻家庭关系不适用,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一般由法律的性质和立法机关的权限决定。大体上有两种情况:①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适用于国家主权领域的一切地区,如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都是具有普遍效力的全国性立法。②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颁布的婚姻家庭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如各省、市地方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婚姻家庭法规一般只适用于本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执行婚姻家庭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主要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

3.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对哪些人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结婚、离婚、收养等婚姻家庭事宜,都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离婚和收养等事宜,也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原则上也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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