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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家务补偿及规定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景枫 版权反馈
【摘要】:“家务补偿”的规定直接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尊重,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取得家务补偿权的夫妻一方必须是付出了较多义务的一方,如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而付出。家务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提出补偿。

(一)家务补偿的概念和作用

“家务补偿”是“对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的简略说法,这一制度系2001年《婚姻法》修正所增加,但由于其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忽视了我国现实生活中夫妻以共同财产制为主流的现实,导致其适用受到极大的限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适用条件作了修改,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与原《婚姻法》相比,此条款不再以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为前提条件,反映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对于无酬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体现了民法的公平精神,有利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

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也是有价值的,如可能节约了家庭支出,间接增加了家庭财富。特别是减轻了另一方的家务工作使其可以安心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家务补偿”的规定直接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尊重,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长期或者过多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必然丧失了社会经验,工作经验老化、专业素质下降,重新工作获取收入面临困难或者只能获得较低的收入,如若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离婚后的生活水平会明显下降。而另一方由于在生活中有配偶全身心的照顾,得以不间断从事社会工作、提高工作水平,离婚后的物质生活可能更好。一般来说,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多是女方,赋予其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对保护妇女、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有积极意义。

(二)适用家务补偿的条件

1.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取得家务补偿权的夫妻一方必须是付出了较多义务的一方,如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而付出。(https://www.xing528.com)

2.在离婚时行使。家务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提出补偿。

(三)数额

补偿数额的确定,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同时考虑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的长短、另一方的受益情况和目前的经济情况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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