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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的条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可见,祖孙、外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第二位的,具有对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的补位性质。事发后不久,乐乐的父亲李某与母亲张某离婚。继而,乐乐的父亲李某将乐乐的姥爷张某某告上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索赔30万元。该判决下达后,李某不服又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外)孙子女赡养(外)祖父母的条件

1.赡养人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

2.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

3.被赡养人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适用上述条款时,也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

可见,祖孙、外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第二位的,具有对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的补位性质。符合法定条件的抚养人、赡养人必须自觉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否则,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一法规符合我国强调家庭保险的国情和道德观念,对于保障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解析】(www.xing528.com)

2009年10月的一天中午,北京某小区3岁男童乐乐(化名)先于姥爷张某某午睡醒来,他在玩耍中爬上姥爷姥姥家窗台,不幸从12层楼坠落后死亡。事发后不久,乐乐的父亲李某(公派在国外工作)与母亲张某(北京某单位职工)离婚。继而,乐乐的父亲李某将乐乐的姥爷张某某告上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索赔30万元。他说:在乐乐生前,他们夫妻每月都支付给姥爷1000元由其负责看护外孙子,事发当天对方没有送孩子上幼儿园。姥爷家窗户安装的护栏是横栏,为孩子攀爬提供了条件,而且出事前姥爷没有关好窗户。李某说要为孩子的生命权讨个说法,他以姥爷对外孙子“看护不利”为由,向姥爷索赔30万精神抚慰金。2010年一审判决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并没有支持原告请求的大额赔偿数目。该判决下达后,李某不服又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问题:

1.姥爷是否有看护外孙子的法定义务?他对于外孙子是否形成临时监护关系?抑或是托管、寄养关系?

2.对这起事故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姥爷对这个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吗?

3.姥爷是否应当对外孙子的死亡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他是否应当对前女婿支付精神抚慰金?支付多少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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