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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开始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筱悦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典·继承编》新司法解释(一)第37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在各国民法典对继承的规定中,一般对继承开始的地点有明确规定。通常,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是一致的,继承开始的地点往往也就是遗产的集中地。这对于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数额等十分有利。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负有通知、保管遗产的责任。

继承的开始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能成为自己财产的权利主体时,才有可能发生。所以,被继承人的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唯一原因,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一)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被继承人死亡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继承开始。因此,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即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1.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如何认定生理死亡时间,民法上历来有种种学说,如脉搏停止说、心脏搏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为生理死亡的时间。具体时间可按下列情况确定: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自然人死亡时间的,以死亡证书中记载的为准;户籍登记册中记载自然人死亡时间的,应当以户籍登记的为准;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以死亡证书为准;继承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当以人民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的时间应当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第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确定。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其死亡时间应当如何确定,是一个直接影响到继承人利益的重要问题。对此,《民法典·继承编》第1121条第2款作了明确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这一推定办法体现了两个原则:保护继承人利益和遵循自然法则。

(二)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即转化为继承既得权,产生了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在具体的继承法律关系中,只有具备继承资格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才有权要求取得遗产。反之不享有继承权。

所以,只有在继承开始时,生存且又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包括已受孕的胎儿),才具有继承资格,能够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

2.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死亡使被继承人不能再拥有财产,所以,遗产范围的确定只能以继承开始时为准。只有在继承开始时尚存的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才能确定为遗产。在继承开始以前,被继承人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的财产一般不属于遗产。(https://www.xing528.com)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遗产所有权从何时由被继承人转归继承人?依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相比《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民法典》废除了“受遗赠”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只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情况下,自继承开始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4.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按照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在共同继承时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在特别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确定每个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不是以遗产分割时继承人的情形为准,而是按照继承开始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有的可以多分,有的应当不分或少分。这也是确定法定继承人中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情况的时间标准,据此时间才能审查遗嘱是否保留了“必留份”。

5.确定放弃继承权的溯及力。立法允许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权。《民法典·继承编》新司法解释(一)第37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三)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

继承开始的地点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场所。在各国民法典对继承的规定中,一般对继承开始的地点有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没有明确规定继承开始的地点。我国司法实践采取的是以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关于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遗产中有动产和不动产,则应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遗产属于动产,则应以财产的多少为标准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四)确定继承开始地点的法律意义

继承开始的地点,对继承人有很大影响。因此,确定适当的继承开始的地点,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常,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是一致的,继承开始的地点往往也就是遗产的集中地。这对于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数额等十分有利。继承人、受遗赠人一般以继承开始地点作为行使继承权和接受遗产的地点。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负有通知、保管遗产的责任。一般来说,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保管遗产的责任。确定了继承开始的地点也就确定了各个继承人应负的责任。当继承人之间或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因遗产继承、清偿债务、执行遗赠等问题发生纠纷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时,由继承开始地的法院管辖。这有利于继承人行使诉权,也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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