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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通知与遗产管理开始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继承开始通知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民法典·继承编》没有明确规定。存有遗产的人是该部分遗产的法定保管人。根据继承法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应当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及时移交遗产是非继承人的遗产保管人的一项义务。

继承通知与遗产管理开始

(一)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由于种种原因,有的继承人可能不知道继承开始的事实。因此,继承开始后,应将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通知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以便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及时处理有关继承问题。这是继承开始的一个必要环节,也是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一个前提条件。

民法典·继承编》第1150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根据这一规定,负有继承开始通知义务的人,首先是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即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将继承开始的事实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如果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虽然知道被继承人死亡却不能通知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则负有通知义务的人为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单位,如果有意隐瞒继承开始的事实,造成其他继承人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现行立法并未规定。同时这种隐瞒也很难构成侵权法上的责任。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需要弥补的立法空白。

关于继承开始通知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民法典·继承编》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单位,应当及时发出通知,至于是否及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知的方式应以将继承开始的事项传达给对方为原则,可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方式,还可以采取公告方式。

(二)遗产的保管

1.遗产保管人的确定。继承开始后,理论上原属于被继承人的一切财产都转归继承人、受遗赠人所有。但此时继承人、受遗嘱人常常尚未占有遗产,故在遗产分割前,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51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按照此规定,继承开始后,负有保管遗产义务的,首先是存有遗产的人。存有遗产的人是该部分遗产的法定保管人。保管人有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不是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自己占有财产,继承开始后,应由谁保管遗产呢?根据继承法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应当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保管。继承人都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共同保管遗产,也可以协商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保管遗产。没有遗嘱执行人或遗嘱执行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而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但无力保管遗产的,或者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保管。此外,遗产分割后不能马上交付时也会产生保管问题。《民法典·继承编》新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www.xing528.com)

2.遗产保管人的义务。遗产保管人的义务主要有:①通知继承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遗产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说明遗产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有关情况。②妥善保管遗产。应当防止和排除对遗产的侵害,包括自然的侵害和人为的侵害。除为保管遗产的需要外,不得使用和处置遗产。③及时移交遗产。及时移交遗产是非继承人的遗产保管人的一项义务。非继承人作为遗产保管人对遗产的管理只是暂时的,一旦继承人提出移交的请求,非继承人的遗产保管人应当及时地将遗产交给继承人。

保管遗产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从遗产中支付。

【案例解析】

遗产的管理

甲于2010年12月15日因癌症去世,儿子乙处理后事时发现父亲的遗嘱:“房屋及屋里的日用品给女儿的孩子,存款39 000元给儿子乙,鱼缸、鱼儿和一对鸟儿给弟弟的儿子丙。”乙认为是自己与父亲共同生活尽了赡养义务,而父亲给自己的财产却很少,让他特别生气的是父亲明知自己非常喜欢其所饲养的银龙鱼,却给了叔叔的儿子。2011年1月11日,乙非常不高兴地将遗嘱给了叔叔,自2月27日起乙的家门便锁了起来,人也不见踪影。叔叔见乙如此的不高兴,便没有将遗嘱给儿子丙。2011年3月1日,丙在家中发现遗嘱,遂要求继承,但怎么也找不到乙。2011年4月18日,丙找到了乙,乙也愿意执行遗嘱,可是打开家门发现鱼儿和鸟儿全部已经死亡。丙要求乙赔偿其损失。乙提出丙的所谓损失是因为其父亲不将遗嘱给他造成的,而且丙在2个月后才要求接受遗赠,时效已经过了,即使有损失也应自认倒霉。丙诉至法院。

问题:丙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他的损失可以要求谁赔偿?请说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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