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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责任及法律地位说明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上所述,遗产管理人事实上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在遗产分配中承担了核心的角色。遗产管理人对所管理之遗产负有注意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至于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依照请求权人主张的不同,既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因此,有偿遗产管理人在存在过失的情形下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偿遗产管理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及法律地位说明

如上所述,遗产管理人事实上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在遗产分配中承担了核心的角色。因此,《民法典·继承编》第1148条也规定了其可能承担的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对所管理之遗产负有注意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就主观心态而言,故意是指遗产管理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重大过失是指遗产管理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且该种过失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就客观条件而言,遗产管理人应当有损害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造成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的损失,且损失与遗产管理人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至于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依照请求权人主张的不同,既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侵权责任。(www.xing528.com)

《民法典·继承编》未就有偿遗产管理人与无偿遗产管理人作出区分。依照一般法理,有偿者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无偿者仅应当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尽管我国台湾地区亦未对遗产管理人承担何种注意义务作明确规定,但“民法”第1183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得请求报酬,其数额由亲属会议按其劳力及其与被继承人之关系酌定之”,说明遗产管理人是有偿管理者,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之义务。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1149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说明遗产管理人既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因此为促使遗产管理人忠实勤勉履行遗产管理职责,以维护继承人的继承权益,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应区分有偿遗产管理人和无偿遗产管理人,对有偿者特别是职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刻以较重的责任。遗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时,有偿担任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而无偿担任遗产管理人仅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因此,有偿遗产管理人在存在过失的情形下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偿遗产管理人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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