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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语词在法律文本中的外延冲突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法律领域中,“母亲” 作为法律基本用语,内涵的不明确必然导致外延的不周延。因此,语词外延的不周延也包括语词外延与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因此,“母亲” 便不受其他同位置语句成分的束缚,外延界限由语词本身所决定。所以,《宪法》 中 “母亲” 一词的外延包括所有有子女的女性。再次,妇女和母亲均被纳入到国家保护的范围内。

包容性语词在法律文本中的外延冲突

法律领域中,“母亲” 作为法律基本用语,内涵的不明确必然导致外延的不周延。《宪法》 中 “母亲” 外延的不周延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语言规范对法律语词的影响、立法目的与语词表达的外延差异、社会发展对语词外延的影响等。因此,语词外延的不周延也包括语词外延与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法律语言中,“母亲” 一词的含义突破了血缘联系,扩展至非血缘关系,如继母、养母。继母与养母在法律上享有同生母同样的权利、义务。“母” 字在《宪法》 中仅出现3次,分别出现在 《宪法》 第49条第1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宪法》 第49条第3款:“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后者中的 “母” 字皆是同 “父”字共同出现,凸显 “父母” 双方在家庭中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宪法》中 “母亲” 的外延界限需要进行语句与语境分析来加以确定,但是在语句分析与语境分析下 “母亲” 的外延并不相同,由此导致法律的不明确。

在语句分析方面,“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属于一个主语并列的简单单句,逻辑结构采用的是省略条件部分的 “法律主体+法律行为” 的结构模式。主语部分在句式结构上较为复杂,4个不同类型的语词作为同一语句成分存在。“母亲” 与 “婚姻” “家庭” “儿童” 在语句中完全处于并列状态。因此,“母亲” 便不受其他同位置语句成分的束缚,外延界限由语词本身所决定。所以,《宪法》 中 “母亲” 一词的外延包括所有有子女的女性。依此解释,生母、养母、有抚养关系的继母、无抚养关系的继母、孕妇等均属于 “母亲” 的外延;[46]而 《婚姻法》 《继承法》 中的 “母亲” 指向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母婴保护法》 中的 “母亲” 的外延仅包括子女处于婴儿期的母亲。可见,《宪法》 同部门法之间在 “母亲”外延适用问题上存在不统一之处。

在语境分析方面,“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超越了语词和句式结构赋予的语句意义,向更为广义的方向扩展。“母亲” 与 “婚姻”“家庭” “儿童” 虽然由表示并列涵义的 “、” 与 “和” 字分开,但语句的4个并列主语成分之间又表现出递进的关系。国家对婚姻进行保护,进而对以合法婚姻为基础组成的家庭及家庭成员实施同等保护。所以,该条款的主语部分并非是并列关系,而是三层的递进关系,即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 的递进式关系。因此,“母亲” 的外延在此语境下势必需要受到“婚姻” “家庭” 的限制。这样,合法婚姻存续期间组成的家庭以外的女性就不可能获得 “母亲” 身份。这符合现实生活的大部分情况,但并不能涵盖少数个例。例如,收养婴儿的单身成年女性是否属于 《宪法》 中 “母亲” 的外延?根据语境分析,单身女性收养人并不能当然获得 “母亲” 这一身份,理由在于单身女性收养人并不具备合法婚姻这一先决条件。因此,非常合乎逻辑、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却不能产生应然的 “母亲—子女” 关系。由此可见,在语境分析下,作为法律基本用语的 “母亲” 同日常用语中的 “母亲” 产生了外延不一致的现象。

“母亲” 一词的使用也违背了立法目的。《宪法》 第49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将婚姻、家庭及家庭成员纳入到国家保护之下。[47]“母亲和儿童” 作为家庭成员受国家的保护,是因为母亲和儿童在家庭生活中属于弱势群体,应当获得国家的特殊保护。但是 “母亲” 一词并不能将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全部包含在内。理由在于:“母亲” 与 “儿童” 的并行列举就将家庭内14周岁以下的女性划归到 “儿童” 之列,而 “母亲” 又泛指有子女的女性。在不考虑女性成为母亲的年龄的情况下,家庭生活中尚有一部分并无子女的女性,而这一部分女性同样属于家庭生活中的弱势群体。显然,《宪法》 第49条第1款中的 “母亲” 外延并不包括无子女的女性。因此,“母亲” 一词并不能完全契合 《宪法》 第49条的立法目的。(www.xing528.com)

结合 《宪法》 其他条款来看,将 “母亲” 作为家庭中的弱势者给予特殊保护似有不妥。《宪法》 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48条第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这不免令人产生疑问,《宪法》 在强调男女平等和给予 “妇女” 这一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情况下是否需要仍然给予 “妇女” 的下位概念——“母亲” 以更为特殊的保护?首先,“母亲” 的权利、义务具有 “对人性”,指向的对象是子女,属于相对的权利、义务。其次,《宪法》 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采用的语词分别是 “妇女” “老人” “儿童” 以及 “母亲”。即使 《宪法》 第49条是出于保护家庭及其成员的目的制定的,“儿童” 的概念也难以与 “母亲” 相匹配。再次,妇女和母亲均被纳入到国家保护的范围内。《宪法》 第48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 第49条第1 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二者在受国家保护方面受到同等对待。给予 “母亲” 的特殊保护并未超越 “妇女” 权益保护的范围。所以,《宪法》 第49条第1款中的 “母亲” 是否需要特别列举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此外,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生育技术也改变了 “母亲” 一词的外延,例如代孕女性同子女的关系。一般说来,代孕是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男性的精子注入代孕女性体内进行人工授精或者在体外受精后将受精卵移植进代孕女性体内的生殖技术。而关于代孕女性能否享有 “母亲” 这一称谓,法学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血缘说” “分娩说” “契约说” 和 “子女最佳利益说”。[48]由此看来,代孕女性的身份与权益保护存在诸多模糊之处。我国法律并未对代孕女性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依照 “血缘说” 的主张,代孕女性是代孕子女的卵子提供者,二者之间具有直系血亲关系,故代孕女性应当享有 “母亲” 这一称谓。此一主张与我国法律规定较为一致,但在代孕问题上坚持 “血缘说” 容易导致 《宪法》 中 “母亲” 一词陷入语义分析的误区。

无论在日常用语还是法律基本用语中,“母亲” 均包含这样一层内涵,即同子女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上一代女性。代孕女性在签订代孕合同后,通过体内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的方式培育出受精卵,而后将受精卵植入体内,直至婴儿出生的过程,完全符合 “母亲” 的内涵。那么代孕女性能否成为 “母亲” 的外延呢?首先,《继承法》 否定了代孕女性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权利。《继承法》 第10条第4款明确了享有继承权的母亲的范围,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从而排除了代孕女性在财产继承上的权利。但是财产继承权的丧失并未能打破直系血缘关系这一“法律神话”。其次,依据语义分析,同子女具有直系血缘关系的上一代女性当然成为该子女的母亲。但在 “母亲” 身份认定上,语义分析错误地使用了“意图转移” 原则。[49]“意图转移” 原则是指当B符合A的特征时,B的行为具有与A相同的法律后果。“意图转移” 原则使得非相同含义的概念有可能在相同的法律界定中得以相同处理。但是 “意图转移” 原则过分强调 “母亲”的核心区域,而忽视了语词的边际情形。吉林省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单身女性通过人工受孕生育子女的法律,但是其对我国法律体系中 “母亲” 的外延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果单身女性通过人工受孕的技术手段可以成为母亲的话,法律毫无理由将代孕女性排除在 “母亲” 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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