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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研究及相关规则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鉴于此,我们将语词、语句之间的关联性关系称之为 “语句关联性规则”。语句关联性规则旨在强调语句在模糊语词意义确定上的相互印证作用。[14]施莱尔马赫的语句认知方法同样适用于语句关联性规则。在该条款中,“其他事项” 属于包容性模糊语词,是指除前述用人单位信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之外的事项。

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语词运用研究及相关规则

语词意义的诠释并非完全依赖本身的语义构造。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观,语词的意义来源于语词的具体用法,人们从语词的运用中发现语词的确切含义及语义边界。由此来看,探索模糊语词的运用规则,除了关注语词本身的意义之外,还应当关注语词在人类话语运用中的具体用法。众所周知,语词构成人类语言的基本单位——虽然在语词之下仍存在语素、语项、语音、词根等众多微小概念,但立法者并不去探寻这些微观的概念,那只是语言学家的任务——然而,法律文本的构成却并非基于语词概念的表述,而是依赖法律条款的表达。也就是说,承载法律条款的语句才是法律的真正输出方式。试想,人们即便知晓语词的概念,也无法从语词本身来确定法律的规定。因此,站在行为规范的高度上来审视法律的语言构成,语句才是每一部法律、每一个条款所欲表达的意义范围。在此意义上,讨论模糊语词运用的关联性规则,势必需要探寻语词同语句之间的关联性关系,否则,无论立法者在模糊语词的运用上如何规范,都只能构成一个片面的理解。有鉴于此,我们将语词、语句之间的关联性关系称之为 “语句关联性规则”。

语句关联性规则旨在强调语句在模糊语词意义确定上的相互印证作用。施莱尔马赫认为,对文本的理解,应当以整体的视角领悟个别语句、语词,从而获得全面、正确的理解。[14]施莱尔马赫的语句认知方法同样适用于语句关联性规则。申言之,对法律文本整体意义的把握,是建立在语词和语句的统一理解之上的。立法者对模糊语词的运用,必须关注该法律条款的整体句式结构,并选择最为合适的模糊语词来表达立法者意图。此一规则并非旨在言明模糊语词的意义限缩问题,而是说模糊语词的选择适用,应当基于句式结构的要求,在众多可适用语词中选择最为明确的语词。以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在该条款中,“其他事项” 属于包容性模糊语词,是指除前述用人单位信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之外的事项。在立法语言的运用中,能够承担此语言功能的语词主要包括 “其他”和 “等”。但是在此,立法者选择使用 “其他事项” 一词而摒弃了 “等事项”的表达方法。原因就在于 “其他” 一词既可以与上位概念衔接(如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也可以不与上位概念来衔接(如 《劳动合同法》 第41条第4项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而 “等” 字只能与上位概念衔接适用,否则无法显现“等” 字的包含内容。在 《劳动合同法》 第17条中,由于该句式结构并不属于严格的并列句式,“用人单位信息”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之间在语词意义及指代内容上也存在较大差异,该条款第①~⑨项无法构建共同的上位概念。故此,该条款只能使用 “其他” 一词来指代可能的事项。此种语词与语句之间的关联性限制即为 “语句关联性规则” 的核心意义所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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