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

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分令外,合行检发修正各行营组织大纲共四件,令仰知照。此致本厅第四处附重庆、武汉、广州、西安行营组织大纲各乙份参谋本部总务厅第一处启七月十三日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重庆行营组织大纲二十六年七月六日军委会公一字第三八〇七号训令修正第一条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统率川黔康三省剿匪军事,并统筹各该省份之地方善后起见,特设重庆行营主持办理。第五条本行营组织系统及编制表另定之。第六条本大纲自公布日施行。

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

案奉交下军事委员会公一字第三八〇七号训令内开:查本委员长各行营组织系统及编制表,经分别重新厘定颁行,并于本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公一字第三七四二号令发该部知照在卷,其各原有组织条例已不相符,兹经按照分别加以修正。除分令外,合行检发修正各行营组织大纲共四件,令仰知照。此令。等因。除分函外,相应抄送一份,即希查照密存参考为荷。

此致

本厅第四处

附重庆、武汉、广州、西安行营组织大纲各乙份

参谋本部总务厅第一处启

七月十三日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重庆行营组织大纲

二十六年七月六日军委会公一字第三八〇七号训令修正

第一条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统率川黔康三省剿匪军事,并统筹各该省份之地方善后起见,特设重庆行营主持办理。

第二条 本行营设主任一员,代理委员长行使职权;设参谋长一员,辅助主任处理一切业务。

第三条 本行营设置左列各厅、处,分掌各事项:

办公厅分课掌理文书、人事、机要等事项。

第一厅分组掌理作战、训练、编纂、编制、点校、情报、兵要地志,及交通通信事项。

第二厅分组掌理关于川、黔、康三省地方善后之党务、民政、保安、教育、宣传、感化、新运、农村合作、农村救济及国民经济建设等事项。

总务处分科掌理交际、警卫、会计、庶务、管理等事项。

军医处掌理医务、卫生等事宜。

军法处掌理所辖各部队、机关之军法事件,暨军委会规定审核之赤匪、盗匪、土劣、烟毒等案。

第四条 本行营除前条之规定外,得另设政训分处及财政监理处,分掌军队政训及财政监理事宜。

第五条 本行营组织系统及编制表另定之。

第六条 本大纲自公布日施行。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广州行营组织大纲

二十六年七月五日军委会公一字第三八〇七号训令修正

第一条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指导粤、桂、闽驻军之整理训练、民众之组织训练、交通通信之整理,及其他国防诸设施起见,特设广州行营主持办理。

第二条 本行营设主任一员,代理委员长行使职权;设参谋长一员,辅助主任处理一切业务。

第三条 本行营设置左列各厅、处,分掌各事项:

办公厅分科掌理文书、人事、电务等事项。

第一厅分组掌理作战、谍报、教育、交通、卫生等事项。

第二厅分组掌理党务、吏治、文化、经济、国民军事政治训练、民众组织及地方建设等事项。

总务处分科掌理管理、会计、军法等事项。

厅设厅长、副厅长各一员,处设处长一员及其他职员各若干员。(www.xing528.com)

第四条 本行营除前条之规定外,得另设政训分处,由该主管机关派出之,掌理军队政训,并得设特务连一连,担任本行营警卫等事宜。

第五条 本行营组织系统及编制表另定之。

第六条 本大纲自公布日施行。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武汉行营组织大纲

二十六年七月五日军委会公一字第三八〇七号训令修正

第一条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统筹湘、鄂两省国防之设施,及驻军之整理与民众之组织训练起见,特设武汉行营主持办理。

第二条 本行营设主任一员,代理委员长行使职权,设副主任、参谋长各一员,辅助主任处理一切业务,并设副参谋长一员,以资佐助。

第三条 本行营设置左列各处,分掌各事项:

参谋处分科掌理作战、谍报、教育、人事及后方勤务等事项。

秘书处分科掌理文书、编译、特务及电务等事项。

总务处掌理所辖各部队、机关之军法事件,暨军委会规定审核之赤匪、盗匪、土劣、烟毒等案。

军医处掌理医务、卫生等事项。

第四条 本行营除前条之规定外,得另设政训分处,由该主管机关派出之,掌理军队政训及民众训练组织等事项,并得设特务队一队,担任本行营警卫等事宜。

第五条 本行营组织系统及编制表另定之。

第六条 本大纲自公布日施行。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西安行营组织大纲

二十六年七月五日军委会公一字第三八〇七号训令修正

第一条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为统筹陕、甘、宁、青四省国防之设施,及整饬、指挥各部队肃清匪患,并处理善后与指导民众组织训练起见,特设西安行营主持办理。

第二条 本行营设主任一员,代理委员长行使职权;设副主任二员(内一员派驻兰州),参谋长一员,辅助主任处理一切业务。

第三条 本行营设置左列各厅、处,分掌各事项:

办公厅分科掌理文书、人事、电务等事项。

第一厅分组掌理作战、谍报、教育、交通、卫生等事项。

第二厅分组掌理党务、吏治、文化、经济、国民军事政治训练、民众组织及地方建设等事项。

总务厅分科掌理管理、会计、军法等事项。

厅设厅长、副厅长各一员,处设处长一员,及其他职员各若干员。

第四条 本行营除前条之规定外,得另设政训分处,由该主管机关派出之,掌理军队政训,并得设特务连一连,担任本行营警备等事宜。

第五条 本行营组织系统及编制表另定之。

第六条 本大纲自公布日施行。

[国民政府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会档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