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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档案选辑:国民政府抗战时期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公布令法审寅武(二)字第二八一一号兹修正各省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为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公布之。如在战区或因其他情形依前项规定确有窒碍时,由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指定代核机关。第七条中央最高军事机关如认代核案件有疑义或发觉错误时,得调卷复核,予以纠正或发还复审。前项复审案件,须呈经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核定。

军事档案选辑:国民政府抗战时期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公布令 法审寅武(二)字第二八一一号

兹修正各省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为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公布之。此令。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廿七年五月十五日

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审判之军法案件,除其他法规有特定者依其规定外,得依本办法由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

前项案件经中央最高军事机关认为有直接审核之必要时,得随时饬令送核。

第二条 代核之机关如左:

一、已设中央军事最高长官行营各省,由行营代核。

二、未设行营各省,由绥靖主任公署代核。

三、未设前二款军事机关各省,由全省保安司令代核。

四、未设前三款军事机关各省,由常设之高级军事机关代核。

如在战区或因其他情形依前项规定确有窒碍时,由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指定代核机关。(www.xing528.com)

第三条 代核之案件如左:

一、军人犯罪士兵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尉官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或违犯军风纪应予撤职以下之处分,而该军人属于该管直辖部队或机关者。

二、犯禁烟法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犯修正剿匪区内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者。

三、犯其他法令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者。

前项刑期以初判宣告刑为准,其经各省军事机关驳回改判,或初判原情酌减至前项刑期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 不合前条规定之案件,如因特殊情形于呈核确有窒碍者,中央最高军事机关得临时委任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

第五条 代核案件之呈核程序,及对于送核案件之处置办法适用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之规定。

第六条 代核机关应将每月代核案件于月终列表检判,汇呈中央最高军事机关备案。

第七条 中央最高军事机关如认代核案件有疑义或发觉错误时,得调卷复核,予以纠正或发还复审。

前项复审案件,须呈经中央最高军事机关核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国民政府国防部史政局及战史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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