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军军官佐任官暂行条例
二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修正公布
第一条 空军军官佐均依本条例按照空军官制任官,其任职依另条例之所定。
第二条 任官分为初任、叙任、晋任、转任四项。
第三条 初任自少尉始,其规定如左:
一、初任军官。必须国立之空军军官学校毕业见习期满,或由军事委员会认可之国内外飞行学校毕业,经考验合格,补受军事训练后,见习期满者。
二、初任机械军佐。必须国立之航空机械学校专科毕业,见习期满,或国内外大学航空工程系毕业,经考验合格,补受军事训练,见习期满者。
三、初任军佐之军医、军需。必须国内外军医、军需学校或大学医科、经济科、商科及相当学校毕业,经空军军医、军需训练后,见习期满者。
四、准尉升少尉。必须服满准尉职务二年以上,曾受应行准备教育,成绩及格,但不得超过初任军官佐三分之一。
第四条 叙任。依现任职务,并具有左列规定之一,核其出身、经历、年资任以相当之官:
一、出身有第三条各款之一者。
二、出身于国内外普通航空学校,或大学及专科学校服空军军官职务满二年以上,或服空军军佐职务满三年以上者。
第五条 晋任之规定如左:
一、晋任必须逐级递进,不得超越。
二、晋任必须经过规定之实职年资,考绩优良而有上级官额时。
三、前款所称晋任,必须经过之实职年资称为停年,各级军官之停年如左:
中将 四年
少将 三年(www.xing528.com)
上校 四年
中校 三年
少校 三年
上尉 四年
中尉 二年
少尉 一年半
军佐各级之停年与军官同。
第六条 转任之规定如左:
一、陆海军之军官少校以下,受空军军官之定期训练,经考验合格者,核其经历,准予转任相当之空军军官。
二、空军军佐及陆海军军佐少校以下,受空军军佐之定期训练,经考验合格者,核其经历,准予转任相当之空军军佐。
三、转任后即消失其原有之官,非经核准回复,不得任原官职务。
四、陆海军军官佐之调在空军服务者,仍按陆海军军官佐任官条例任官。
第七条 各级官佐之任官,由航空委员会核定呈由军事委员会核转国民政府任命之。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另定之。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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