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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军事档案精选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空军军官佐任官暂行条例二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修正公布第一条空军军官佐均依本条例按照空军官制任官,其任职依另条例之所定。第七条各级官佐之任官,由航空委员会核定呈由军事委员会核转国民政府任命之。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军事档案精选

空军军官佐任官暂行条例

二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修正公布

第一条 空军军官佐均依本条例按照空军官制任官,其任职依另条例之所定。

第二条 任官分为初任、叙任、晋任、转任四项。

第三条 初任自少尉始,其规定如左:

一、初任军官。必须国立之空军军官学校毕业见习期满,或由军事委员会认可之国内外飞行学校毕业,经考验合格,补受军事训练后,见习期满者。

二、初任机械军佐。必须国立之航空机械学校专科毕业,见习期满,或国内外大学航空工程系毕业,经考验合格,补受军事训练,见习期满者。

三、初任军佐之军医、军需。必须国内外军医、军需学校或大学医科、经济科、商科及相当学校毕业,经空军军医、军需训练后,见习期满者。

四、准尉升少尉。必须服满准尉职务二年以上,曾受应行准备教育,成绩及格,但不得超过初任军官佐三分之一。

第四条 叙任。依现任职务,并具有左列规定之一,核其出身、经历、年资任以相当之官:

一、出身有第三条各款之一者。

二、出身于国内外普通航空学校,或大学及专科学校服空军军官职务满二年以上,或服空军军佐职务满三年以上者。

第五条 晋任之规定如左:

一、晋任必须逐级递进,不得超越。

二、晋任必须经过规定之实职年资,考绩优良而有上级官额时。

三、前款所称晋任,必须经过之实职年资称为停年,各级军官之停年如左:

中将 四年

少将 三年(www.xing528.com)

上校 四年

中校 三年

少校 三年

上尉 四年

中尉 二年

少尉 一年半

军佐各级之停年与军官同。

第六条 转任之规定如左:

一、陆海军之军官少校以下,受空军军官之定期训练,经考验合格者,核其经历,准予转任相当之空军军官。

二、空军军佐及陆海军军佐少校以下,受空军军佐之定期训练,经考验合格者,核其经历,准予转任相当之空军军佐。

三、转任后即消失其原有之官,非经核准回复,不得任原官职务。

四、陆海军军官佐之调在空军服务者,仍按陆海军军官佐任官条例任官。

第七条 各级官佐之任官,由航空委员会核定呈由军事委员会核转国民政府任命之。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另定之。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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