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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组织条例三十年 月 日军委会办制渝字第七五四七号修正第一条本条例依据修正军事委员会组织条纲[例]第十二条订定之。第二条军法执行总监部直隶军事委员会,设总监一人,承委员长之命,综组部务,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及执法总队,并得指挥宪兵部队。第十条本部得设执法总队,分遣战区或配属本会战区军风纪巡察战区,执行军法任务,其组织章则另定之。第十五条本组织条例,自奉准之日施行。

抗战时期军事档案选辑

军事委员会军法执行总监部组织条例

三十年 月 日军委会办制渝字第七五四七号修正

第一条 本条例依据修正军事委员会组织条纲[例]第十二条订定之。

第二条 军法执行总监部(以下简称本部)直隶军事委员会,设总监一人,承委员长之命,综组部务,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及执法总队,并得指挥宪兵部队。

第三条 本部设副监二人,辅助总监执行职务,其一人得以宪兵司令兼任之

第四条 本部设左列各组、室,分掌主管业务。

一、秘书室。

二、高级军法官室。

三、总务组。

四、督察组。

五、审判组。

第五条 秘书室设主任秘书及秘书、科长科员、统务员、电务员、书记、司书等,掌管机要、文电、印信、统计、考核、编纂,及不属各组、室事宜。

第六条 高级军法官室设主任高级军法官,及高级军法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司书等,掌管拟核法规,参加会审及特交军法案件事宜。(www.xing528.com)

第七条 总务组设组长、副组长及各科科长、科员、副官、书记官、司书等,掌管经管人事、事务及其他行政事宜。

第八条 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及督察官、科长、科员、书记、司书等,掌管督察战区及后方之军风纪,并检举违反军事法令之罪嫌事宜。

第九条 审判组设组长、副组长及主任秘书、秘书、专员、各科科长、主任军法官、军法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科员、组员、事务员、特务员、看守所长、司书等,掌管审判审核军法案件、军法行政、解释法令及管收执行人犯并本组一切事宜。

第十条 本部得设执法总队,分遣战区或配属本会战区军风纪巡察战区,执行军法任务,其组织章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 本部应战区之需要,得呈请设执行监及执行分监,承总监、副监之命,分驻战区及游击区,并受各该区司令长官或总司令之指挥,执行职务,其组织章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本部应特殊情况之需要,得呈请设置特种军法机关,其组织另定之。

第十三条 本部之编制如附表。

第十四条 本部部务规程另定之。

第十五条 本组织条例,自奉准之日施行。

编制表[略]

国民政府军委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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