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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7月23日军政部军医署组织条例正式核准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军政部军医署组织条例军事委员会卅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渝会调字第一四二号指令核准施行第一条军医署直隶于军政部,管理全国陆军医务行政事宜。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军政部军医署组织系统表、修正编制表[略]。

1943年7月23日军政部军医署组织条例正式核准

军政部军医署组织条例 军事委员会卅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渝会调字第一四二号指令核准施行

第一条 军医署 直隶于军政部,管理全国陆军医务行政事宜。

第二条 军医署对于各军事机关、学校、部队执行本署主管事务,有指导监督之权。

第三条 军务署置左列各处、司、室,并另设会计室:

总务处

医政处

卫生司

药政司

视察室

第四条 总务处分人事、经理、文书、管理四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军医人员之储备、管理、动员,及普通卫生人员之征调事项。

二、关于军医人员之任免、调配、考核、奖惩事项。

三、关于军医经费之筹划、出纳、保管事项。

四、关于卫生、被服之筹划、支配,及所属仓库之调度、监督事项。

五、关于所属卫生机关军粮之支配、审核事项。

六、关于所属卫生机关营缮、购置之监验、审核事项。

七、关于典守署印、管理档案事项。

八、关于本署公文书类之收发、分配,及不属各司、室文件撰拟事项。

九、关于本署公产、公物之保管事项。

十、关于本署军纪、风纪、警卫及士兵、夫役之管训事项。

十一、关于本署典礼会议、交际、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司、室事项。

第五条 医政司分设计、医务、伤兵处理三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平战时卫生勤务之设施、督导事项。

二、关于军医法规编制之审拟事项。

三、关于各国军医制度之调查、研究事项。

四、关于所属卫生机关之编组、拨配、管理事项。

五、关于红十字会等恤兵团体之监督事项。

六、关于国际军医会议之参加筹备事项。

七、关于伤病官兵之待遇及应行处理事项。

八、关于伤病官兵之检伤、核恤事项。

九、关于残废官兵义肢之制配、修理事项。

第六条 卫生司分教育、技术、保健防疫三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军医教育之规划督导事项。

二、关于医药教程图书之编审、保管、分发事项。

三、关于医疗技术之设施、督导事项。

四、关于护理工作之督导事项。(www.xing528.com)

五、关于卫生诊疗有关各项图表、纪录等审核事项。

六、关于陆军体格检查之督导事项。

七、关于陆军卫生之规划、设施、督导事项。

八、关于陆军传染病、常发病之调查、研究、防止事项。

九、关于陆军防疫之督导及与地方政府之联络事项。

第七条 药政司分制备、供应、监查三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卫生器材动员计划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本署所属生产研究机关之督导及民营制药工业之奖掖、联系事项。

三、关于国内外药材产销状况之调查、登记事项。

四、关于本署购料会议决议案之整理执行,及材料经费之支配事项。

五、关于卫生材料之运输及所属运输部队之监督、指导事项。

六、关于卫生器材制式,及标准表之拟订、修正事项。

七、关于所属材料库供应社之调度、督导事项。

八、关于卫生器材之供应、稽核、汇计事项。

九、关于卫生器材军运证照之管理、核发事项。

第八条 视察室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各军事机关、学校、部队之襄校陪检事项。

二、关于所属卫生机关之视察指导事项。

三、关于红十字会等恤兵团体之视察、指导事项。

四、关于所属卫生机关被检举控告案件之调查、复查、会查事项。

五、关于所属卫生机关之监交事项。

第九条 军医署会计室掌本署及所属机关之岁计、会计、审核、监查事项,其组织另定之。

第十条 军医署因业务上之必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及军医储备团暨其他附属机关,其组织另定之。

第十一条 军医署署长综理本署事务,统辖军医行政事宜,并指挥监督所属各机关。

第十二条 军医署设副署长一人,辅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十三条 军医署设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五人,办理机要文件、审核文稿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十四条 军医署设统计主任一人,统计员六人,佐理统计员六人,办理军医统计图表之编绘、报告事项。

第十五条 军医署设技术研究员五人,分任专门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第十六条 军医署设处长一人,司长三人,视察主任一人,分掌各主管事务。

第十七条 军医署各处、司、室,设副司长、专员、事务员、科长科员、视察、绘图员、译电员,及其他军用文官、军用技术人员等,分任事务,其编制依附表所定。

第十八条 军医署因事务上之必要,得增设额外人员。

第十九条 军医署服务规则另定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军政部军医署组织系统表、修正编制表[略]。

[后方勤务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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