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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档案:抗战时期组织条例训令公布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办制渝字第七四〇〇号令政治部兹制定本会会本部办公厅组织条例公布之,并定自三十三年十一月廿七日施行。委员长蒋中正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廿七日军事委员会会本部办公厅组织条例第一条本条例根据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综合联系全会业务起见,在会本部设置办公厅。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奉准之日施行。[国民政府军委会档案]

军事档案:抗战时期组织条例训令公布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训令 办制渝字第七四〇〇号

令政治部

兹制定本会会本部办公厅组织条例公布之,并定自三十三年十一月廿七日施行。除分令外,合行令仰知照。此令。

附本会会本部办公厅组织条例乙份。

委员长 蒋中正

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廿七日

军事委员会会本部办公厅组织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综合联系全会业务起见,在会本部设置办公厅(以下简称本厅)。

第二条 本厅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员,承委员长、参谋总长之命,综理本厅一切业务。

第三条 本厅设置第一、二、三组及机要室、经理室、会计室、军电管理处,并指挥其他附辖各机关。

各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经理室设主任一人,机要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军电管理处设处长、副处长各一人,均秉承本厅主任之命令,副主任之指导办理业务。

会计室设会计主任一人,承上级主计机关之命,并依法受本厅主任之指挥,副主任之指导办理业务。

第四条 第一组办理左列业务:

(一)本会各部、院、会、厅、局主管业务,军事上呈会文件之承办及会议会报事项。

(二)不属于各部、院、会、厅、局之军事攸关事项。

第五条 第二组办理左列业务:

(一)本会及本厅文电收发、传达暨刊发印信与颁赠事项。

(二)会本部及本厅警卫、内务、庶务暨士兵管理事项。(www.xing528.com)

(三)中外来宾之登记、引见、接待及调查、联络事项。

(四)本会及本厅交通通信、计划、筹备、管制事项。

(五)本厅伤病官兵治疗、卫生事项。

第六条 第三组办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会内外关于党政上呈会文件之承办及与边务机关联系事项。

(二)本会及本厅一切收文拆封、登记及分文事项。

(三)文电撰拟及本厅人事与统计,并职员录编辑事项。

(四)本厅印信典守事项。

第七条 经理室办理经费、军粮、眷粮、军盐、被服、装具等领发、保管及营缮工程与采购诸事项。

第八条 会计室办理一切有关岁计、会计、审核、监查诸事项。

第九条 机要室办理左列业务:

(一)机密电报之翻译,及有线、无线电报通信事项。

(二)军用译电业务人员管理训练及教育事项。

第十一条[1] 本厅编制列于会本部编制内,服务规则另定之。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奉准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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