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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概述-税收实务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资源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于2011年9月3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在原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同时通过对资源征税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提高了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资源税概述-税收实务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贮存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从理论上讲,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采的自然资源,如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动物资源、太阳能资源、水资源等,但就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来看,仅对矿产品和盐征收,对其他自然资源则不征收资源税。现行资源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于2011年9月3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我国资源税的主要特点:

(1)征收范围的局限性 出于征管水平、征收成本、税收调节等多方面的考虑,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是选择一些开采利用价值较高、级差收益较大、税基比较广泛、税源相对集中的大宗自然资源进行征收,对其他资源则暂不征收。

(2)税率的地区差别性 我国资源税的税率因地区不同而采用差别税率,可以有效调节因地区间的差异所导致的级差收入,同时公平合理地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例如,北京统配矿的煤炭每吨税额为0.5元,而山西大同则为24元。

(3)从量与从价并行的计征方法 我国资源税原来只采用从量计征的方法,这可以保证各类资源的税负水平相对固定,计算简便,易于征管,适应我国资源生产的特点以及税收管理的状况。新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在原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这对于完善税制、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节能减排、扩大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有积极意义。(www.xing528.com)

开征资源税,不仅可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还可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资源税的立法精神,开征资源税的意义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确立国有自然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为国家筹集一定的财政收入。由于自然资源的国有属性,国家有权采用一定的方式分享自然资源开发的利益,这也是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任何企业和个人,只要开采国有应税资源,都要按照税法规定向国家缴纳一定的资源税。同时通过对资源征税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提高了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2)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减少资源浪费,达到有效配置。在我国资源开采业中,一些地方、企业和个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采取急功近利的做法,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造成生产过程中回采率低和资源严重浪费情况,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因此,开征资源税,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开采成本,对防止自然资源的乱占滥采,提高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

(3)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开采企业公平竞争。资源级差收入是指同类资源由于资源质量和开采难易程度等客观条件的差异,使资源开采者获得的超额收益。开征资源税,把由于自然条件优越所形成的级差收入收归国家所有,排除客观因素造成的利润水平相差悬殊和利润分配苦乐不均问题,使资源开采企业在较为合理的收益水平上开展竞争,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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