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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务:发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发票的分类按照不同的管理要求,可以对发票进行科学分类。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税收实务: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发票一般分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三个联次。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一个抵扣联。

1)发票的特征

发票作为重要的商事凭证,具有以下特征:

(1)发票的合法性 是指发票的确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由法定的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只有依法印制、使用的,并具备法定的格式和内容的发票,才是有效的合法发票,才能作为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

(2)发票的真实性 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客观事实出发,对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的记录,真正反映经济交往的原始面貌;对外来的发票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去伪存真,确保取得发票的真实性。

(3)发票的时效性 是指填开发票必须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

(4)发票的共享性 发票在购销双方、企业之间、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具有共享性。对有关经济管理执法部门来说也具有共享。

(5)发票的传递性 发票从印制、运输、发售、开具到记账有一个复杂的传递过程。发票只有经过传递,其信息才能为人们感知并接受,才能找到它的归宿。

2)发票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管理要求,可以对发票进行科学分类。

(1)按用票者所属行业,可分为工业类、商业类、服务业类、运输业类、建筑安装业类发票等。

(2)按发票填开额度,可分为定额发票、非定额发票及限额发票。定额发票指票面金额不固定,由用票人自行填开的发票;限额发票指为了控制税收,减少发票漏洞,票面金额有所限制的发票。

(3)按发票的特定使用范围,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有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市、自治区机关批准,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以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入统一发票管理。

3)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是税务机关依法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全过程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通过发票管理,可以掌握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商品流转和财务收支状况,有利于控制税源,强化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抑制非法经营,防止偷税漏税,保证财政收入。发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1)发票印制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2)发票领购管理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3)发票开具管理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款时,也可按规定由付款方向收款个人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发票使用和取得管理 发票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拆本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只有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索取发票,才能使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的一方及时开具发票,并能在购销、提供和接受劳务服务的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勾稽关系,从而使税务机关的监督成为可能。所以,法规规定“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规定,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加强管理和财务核算,而且有利于保证计税依据的真实可靠。

5)发票保管管理

根据发票管理的要求,发票保管分为税务机关保管和用票单位、个人保管两个层次,都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保管制度。包括: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税务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登记簿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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