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纠正;上一级税务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引起争议的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议,并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决的一项行政司法活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有助于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1)税务行政复议机构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税务机构。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应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代表本级机关行使税务复议职责。
2)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申请的复议,税务复议行政机关都应受理。这些行政行为包括: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进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要求颁发税务登记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
由承受税务机关征税决定和违章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包括纳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等提出复议申请,递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复议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地址;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地址;复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号码、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被提起复议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执行原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数额和日期,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复议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须首先依法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等表示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务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www.xing528.com)
4)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当事人请求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决定接受申请或不接受申请的行为及过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裁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复议申请书不具备规定内容,退回复议申请书,期限补正等三种答复。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受理或答复。复议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5)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1)复议审理 复议审理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当事人复议申请以后,着手进行调查核实的全过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论据,并提出答辩书。复议期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以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但撤回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2)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有效的复议申请,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最后处理决定。对于有效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原税务机关。复议决定有三种情况: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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