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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法律诊所教育与政府法律援助关系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自引入法律诊所教育一开始就和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法律诊所教育中所需的案件,主要来自法律援助中心。现今的法律诊所大多采取与当地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合作方式,由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案源给法律诊所作实训素材。但是,要保证法律诊所教学案源的稳定性以及解决经费短缺问题,就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诊所教育与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

进一步完善法律诊所教育与政府法律援助关系

中国自引入法律诊所教育一开始就和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法律诊所教育中所需的案件,主要来自法律援助中心。现今的法律诊所大多采取与当地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合作方式,由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案源给法律诊所作实训素材。除此之外,也有法律援助中心接收适量的法学院学生,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直接接受实践训练。法律援助中心让诊所学生置身于真实的司法环境中把握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有利于法律诊所教育目标的实现。但是,要保证法律诊所教学案源的稳定性以及解决经费短缺问题,就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诊所教育与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

首先,法律诊所教育参与法律援助具有现实可行性。

毋庸置疑,我国政府建立的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根据司法部的统计,2012年,全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首次突破百万件,受援人总数达114万余人,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数量和受援人总数均大幅上涨21%。但是,随着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法律援助需求不断增长,但法律援助机构由于受经费、人员编制等因素制约无法有效地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然而,如果法律诊所教育参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也具有可行性:

(1)法学院具有强大的专业资源优势,尤其在校学生对法律实践工作积极性很高。由于在校学生很少有机会接触真实案件,尤其是可以自己亲身体验给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甚至以公民身份出庭代理诉讼,因此,即使没有经济报酬,很多学生也愿意积极投入,因为这不仅可以学到很多课堂外的知识,也可以为其带来很大的成就感

(2)法律诊所教育可以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有些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对于将案件交给高校法律诊所承办具有一定顾虑,担心学生办案无法保证质量,甚至带来一定风险。诚然,这种担心也有一定道理。但是,笔者认为,只要法律诊所指导老师认真、负责,这一担心或者风险是完全可以消除的。因为承担法律诊所教育的指导老师大部分本身也是兼职律师,有的甚至是律师执业非常成功的老师。只要指导老师认真给办案学生把关,对于一些简单的法律援助案件,学生完全可以胜任。例如,自我校法律诊所开办以来,法律诊所教学团队就成功地指导学生出庭代理多起诉讼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和认可。恰恰相反,有一些被政府部门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往往基于办案补贴太少的原因,办案动力不强,往往对所办法律援助案件敷衍了事。(www.xing528.com)

(3)高校法律诊所参与政府法律援助工作也有法可依。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可见,我国是允许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同时,根据上述中央制定的《意见》以及广东省地方性法规,也可以看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也是今后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

其次,政府应当为法律诊所教育提供法律服务创造必要条件。

政府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发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以将部分政府职能分担给社会成员和组织。利用高校的法学院来分担部分法律援助工作,无疑是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在政府购买社会法律服务的理念下,政府应有相应的财政预算投放到购买法律诊所的法律援助服务当中。

事实上,中央制定的《意见》中已经规定,各级政府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在广东省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应“建立公共财政支持体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界定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范围,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支持社会工作发展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对社会工作的投入和支持”。

由此可见,按照政府的相关政策,通过高校法律诊所平台,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资金购买高校法学院的法律援助服务,既可以帮助解决学生的实践经费和法律诊所指导老师的指导报酬;而高校法律诊所也分担了政府的法律援助义务。在这种“政府购买—法律诊所提供—公民消费”的模式中,既可以解决高校法律诊所的经费问题和案源问题,促进高校法律诊所的发展;又可以实质性地分担政府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政府职能的转移,践行了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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