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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德国法学教育的兴起-《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辈人士成为日后德国继受罗马法的先驱。他们学成归国后,德国境内始有能力建立起大学法学院而为日后继受罗马法奠定良好的基础。硕士学位为中世纪德国大学法律教育的完成前提,从入学至修完需至少6年。这种学位设置体系一直影响至今,当今德国大学法学教育的完成,仍以取得相当于硕士的学位为前提,之后可直接攻读博士。

近代德国法学教育的兴起-《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自伊尔内留斯建立了波伦亚法律学院之后,最迟从13世纪开始有德国学生来这所学校听课,德国法开始了罗马化进程。[20]但德国学生后来居上,14世纪时,德国学生组织人数最多,势力最大。此辈人士成为日后德国继受罗马法的先驱。他们学成归国后,德国境内始有能力建立起大学法学院而为日后继受罗马法奠定良好的基础。中世纪晚期德国建立的大学中,法律课程的进修分为两个阶段,前期称为学士阶段(Baccalaureus),后期称硕士阶段(Licentia),所修科目与波伦亚法律学院大同小异,每一阶段均须通过考试。课程设置上仿波伦亚法律学院,有讲授课、复习课与研讨课。硕士学位为中世纪德国大学法律教育的完成前提,从入学至修完需至少6年。[21]修完硕士学位可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这种学位设置体系一直影响至今,当今德国大学法学教育的完成,仍以取得相当于硕士的学位(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之后可直接攻读博士。

16世纪起由于文艺复兴的影响,德国开始建立独立的法学与法律制度,法学教育领域法学院的课程也开始回应时代需求,授课内容摆脱单纯注释,转向罗马法的现代运用。17世纪的教学改革比16世纪更强调实务特征。以繁琐注释的方式表达优士丁尼法典个别条文的惯习逐渐丧失其威望,课程越来越倾向于实务教育,或者说体系性地介绍制度本身。1634年斯特拉斯堡(Straßburg)成文法规定,学说汇纂学教授应当讲授“最有用的,日常生活中会发生的素材”,相关条文“应尽可能与本世纪的需要配合”。因戈尔施塔特(Ingolstadt)在1647年的改革也要求,授课应该有方法意识,应该取向于获得整体且根本的认识。[22]大学法律教育变成罗马法与固有法并重,建立了罗马法与固有法冶于一炉的法律新体系,为今后德国现代法学的发展启开坦途。[23]

这一时期,德国大学法学院在必修课外增加了会话训练(Conversatoria)、实例研习(Examinatoria)与专题讨论(Diaputationes)等课程。[24]为了使学生与实务接轨,18世纪哥廷根大学法学院发展出另一种非正式指导课(Privatkollegien,Collegium privatissimum),[25]该课程每周6学时,学生人数4~6人,其中两小时用于考试,两小时用于案例实务,并且实际处理诉讼文书。为了给法科学生将来的法律实务工作做准备,在1854至1855学年的冬季学期,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在吉森(Gießen)大学第一次将练习课(Übung)引入德国的大学法学教育中,并于1892年将该课程引进到哥廷根大学,[26]此种新的课程模式后来发展成当今德国法学院中与讲授课并立的常规课程。(www.xing528.com)

自14世纪德国法院诉讼裁判逐渐由既不援引法条又无理由书的口头审理改为书面审理之后,如何适用规范论证裁判结论即成为法院及诉讼相关人员的重要课题。法院需要法律专家,尤其是大学法学院的法律鉴定,作为法院书面裁判的权威依据。藉此,起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案卷送审(Aktenversendung)制度16、17世纪在德国也得到广泛普及。法院在受理诉讼之后对案件难以自行作出判决的场合,将案卷送至距离最近的大学法学院,请求教授对其进行鉴定,法院往往原封不动地根据教授鉴定结果进行宣判。这一制度也说明,德国的大学很早以来就与实用法学紧密相连。这一惯例最终被腓特烈大帝的大法官谢依(Samuel von Cocceji)废除。[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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