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职业的属性出发,社会所需的法律人才主要包含三类:一是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二是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三是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其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16]当然在三类法律人才需求外,尚有公司企业、行政机关所需要的法学专门人才。当前,日本法学人才培养教育模式主要有三种:法学部教育、法学研究科教育和法科大学院教育。[17]限于文章主题,在此仅论及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法学部教育的模式暂不涉及。也即,此处仅分析应用类法律人才与学术类法律人才所对应的法科大学院教育及法学研究科教育两种教育模式。应用类法律人才,即日本所称之“法曹”的培养,是法科大学院的主要任务;法学研究科则负责培养学术类法律人才,着重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和论文撰写能力。从表面来看,日本目前的法学教育模式契合社会需要,为不同志向的法律专业学生提供了不同的职业培养途径。质言之,立志于成为“法曹”的学生,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有意于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学生可以报考法学研究科。两种同为研究生层次,但功能不同的培养模式,分工明确,弥补了日本缺乏专门法律职业教育的短板,健全了日本的法学教育体制。
“法科大学院”改革成功与否,能否输出丰富的高素质法曹,直接关系整个司法改革的成败。而且,新的统一司法考试被作为整个法律职业养成制度的重要环节,原则上只有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才有资格报考,并用以测试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水平,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直接影响到该学院甚至所在大学的声誉。而且开设“法科大学院”的单位中大学居多。[18]由于上述原因,设立“法科大学院”的大学一开始就投入了大量的资源,以期培养出大量的法律职业人员。这种投入的集中表现之一即为了填充建立在法学研究科基础上的法科大学院的师资力量,将原本属于法学研究科的优秀教师力量投入到法科大学院中。这种做法在提高“法科大学院”的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同时,也带来了两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无形中降低了原来的法学研究科的重要性,也直接影响了大学教员的学术研究;另一方面,自“法科大学院”2004年4月成立以后,将来想成为法律家的学生大都报考法科大学院,传统的以培养学术研究型人才为主的法学研究大学院(法学研究科)进一步受到冷落。[19]在一定程度上,法科大学院的建立和运行,已经在掠夺传统法学研究科的资源,侵蚀其存在空间。如何在法学部、法学研究科、法科大学院并存的现实情境下,理顺法学研究科与法科大学院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日本当局亟需解决的问题。(https://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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