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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核心规定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地方性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可以享受产假、流产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四)特殊劳动保健与保障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健工作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基础。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核心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则是从保护女职工健康,减少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为出发点,明确了女职工的劳动禁忌保护、“四期”保护、保健设施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一)平等就业

1.妇女享有同男性的平等就业权

男女平等既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为进一步保障平等就业权,《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了“平等就业权纠纷”这一案由种类,对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消除就业歧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男女同工同酬

男女同工同酬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男女平等、按劳分配。同等的劳动应获得同等的报酬,不因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不同而不同。《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也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二)劳动禁忌保护

由于男女在生理机能、身体结构上存在自然的差异,为保护女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法律规定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合妇女的工作和岗位。从国家对女职工劳动禁忌规定的基准线来看,基本是依据劳动强度的国家标准,禁止安排女性从事重体力高负荷的体力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明确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畴是:(1)矿山井下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畴的基础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还对女性特有的工作安排和禁忌劳动范畴做了进一步规定。

(三)“四期”保护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女性特有的4个生理周期,分别指的是女职工月经、怀孕、生育,以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在这些特殊时期,用人单位在劳动环境、强度和岗位上的安排都容易对女性的受孕、怀孕、分娩,以及胎儿发育造成重要的影响。

1.“四期”的劳动禁忌保护

以女职工劳动禁忌从事的高强度、高负荷体力劳动为基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畴增加了有毒、有害、高空等条件作业,以及空气浓度超过国家作业标准的范围。不同生理周期,其强度等级有所区别。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2级、第3级、第4级冷水作业;(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2级、第3级、第4级低温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3级、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3级、第4级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3级、第4级的作业;(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3级、第4级的作业;(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3级、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1项、第3项、第9项;(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www.xing528.com)

2.“四期”的合理工作安排

(1)孕期: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2)产期:女职工产期前后的休假通常有两个部分,即基本产假+奖励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地方性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因生育可以享受产假、流产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3)哺乳期: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特殊劳动保健与保障措施

女职工的劳动保健工作是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基础。除了劳动过程中的生理期保护以外,日常健康防护也非常重要。

1.女职工劳动保健

女职工劳动保健以预防为主,主要分为月经期保健、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哺乳期保健、更年期保健。

2.特殊劳动保护设施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3.特殊劳动保护的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4.良好的工作环境

基于劳动法的宗旨,用人单位具有建设良好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的义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劳动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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