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与终止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与终止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各国都限制了失业保险待遇的最长支付期限。当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其享受失业保险的主体资格丧失或者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失业保险宗旨相冲突,则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与终止

基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各国都限制了失业保险待遇的最长支付期限。各国确定支付期限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均一期限制,即不考虑失业人员工龄,缴费年限等因素,对所有失业人员提供相同期限的待遇支付;二是差别期限制,即考虑不同因素,对不同情况的失业人员提供不同期限的待遇支付。例如日本,支付期限与缴费年限,年龄有关,劳动者年龄越大就业越难,保险待遇支付期限相应延长;又如美国,支付期限与失业率有关,根据失业率划分正常时期和非正常时期,对经济不景气,失业率高的非正常时期,支付期限相应延长。我国采用差别期限制,根据缴费期限确定最长支付期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当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其享受失业保险的主体资格丧失或者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失业保险宗旨相冲突,则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