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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管理和监督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管理和监督

(一)住房公积金概述

所谓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转换住房机制,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交,单位和职工缴交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专项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二)住房公积金基本内容

1.住房公积金范围和对象

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实行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及其职工,亦要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离休、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住房公积金的缴交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公积金的缴交率,1995年定为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个人月工资额和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计算缴交数额时低于5元的按5元缴交,5元以上的以元为单位9四舍五入,逢角进元。

职工月工资额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www.xing528.com)

支付公积金的渠道有:

第一个渠道为职工个人缴交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第二个渠道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部分:(1)企业在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列入成本、费用;(2)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3)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其余用自有资金支付;(4)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亏损企业及其职工亦要缴交公积金。当企业出现严重亏损时,需要暂缓缴交的,须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

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由单位代为扣缴。各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日后的五天内,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一并缴交到经市级承办银行房贷部指定的营业网点,记入该单位名下职工个人的公积金户名。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凡迟缴的,从迟缴之日起,按日加收迟缴额5‰的滞纳金,由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进入成本。滞纳金作为公积金的积累,不计入相关单位账户;拒不缴纳滞缴金的,不享受相关银行住房贷款。未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不予住房建设贷款,税费部门不予办理房改相关税费减免。

3.公积金的管理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4.公积金的使用

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经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认后,可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积累的公积金本息。职工在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公积金和自筹资金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仍不足时,可使用直系亲属中职工的公积金,但必须经其本人书面同意,交缴单位认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

职工使用本人或者使用本户成员以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购、建的住房出售后,必须将原提取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各职工的户名内。职工离、退休,调出本市或者出国定居,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填报申请书,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提取该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提供有关证明,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并得到确认后,可提取该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

按规定缴交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购、建住房抵押贷款。单位申请额度不超过本单位缴交公积金余额的80%;个人申请额度不超过购建款的50%。借贷公积金必须按时归还,不按时归还要加收逾期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的一种,是国家推行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享受比商业贷款更低的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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