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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是指劳动争议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准则,包括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

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是指劳动争议组织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准则,包括自愿原则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此项原则包括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履行协议自愿3个层面:

1.申请调解自愿

当劳动争议发生后,是否申请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只有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调解组织才能受理,有一方不同意则不得受理。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主要表现形式: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后共同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②一方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接受的方式有明确表示同意调解以及虽未明示同意但参加调解两种形式。

2.调解过程自愿

调解过程自愿包含两层含义:①当事人行为自愿,即在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全程不受任何强迫或者命令的约束,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或者命令的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而应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进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说服教育等;②调解结果自愿: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达成协议的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协议的形式、内容、履行方式等内容,总之,调解协议的所有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

3.履行协议自愿

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则视为调解不成。履行协议自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调解协议本质上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合同,仅具有合同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②调解组织不得强制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③当事人不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法院不得依当事人之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二)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www.xing528.com)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并不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的必要条件,在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任何阶段,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有依法提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此项原则具体包括:

1.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劳动争议发生后,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由当事人在调解或仲裁间自由选择,调解组织不得干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当事人自愿共同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不得拒绝受理或者以拖延、不组织调解等方式变相阻止调解;②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另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且径行申请仲裁的,调解组织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者以其他方式强行调解;③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得以该纠纷未经调解为由拒绝受理仲裁申请。

2.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变更权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随时变更纠纷解决方式并终止调解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①当事人都可提出申请仲裁的请求,调解组织不得干涉;②当事人可以放弃诉讼权利,终止调解程序,不再接受调解,调解组织无权干涉;③双方当事人可以私下和解并达成协议,终止调解程序,不再接受调解,调解组织无权干涉。

3.尊重当事人的反悔权

劳动争议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反悔,不愿履行该协议的,调解组织不得阻拦和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反悔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提请仲裁的权利,调解组织不得干涉,仲裁机构不得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拒绝受理仲裁申请;②当事人反悔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就争议事项另行调解、和解或者选择放弃权利,调解组织不得干涉,也不得以当事人已就该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拒绝受理另行调解申请。

4.劳动者的受保护权

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中,劳动者因处于劣势地位受到特殊保护,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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