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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案件,快速公正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告知当事人,仲裁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独任仲裁庭审理简单争议的仲裁案件,具体而言,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案件,快速公正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设立派驻仲裁庭、巡回仲裁庭、流动仲裁庭,就近就地处理争议案件。

(一)仲裁庭的组成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庭与商事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具有重大区别,劳动争议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依据具体案情的需要自行组成,不能由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告知当事人,仲裁员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

(二)仲裁庭的形式

1.独任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单独进行仲裁的形式。独任仲裁员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及个人的干涉。独任仲裁庭审理简单争议的仲裁案件,具体而言,简单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2.合议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员组成,共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庭。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当仲裁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依首席仲裁员意见进行裁决。合议仲裁庭处理下列争议案件:(1)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2)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3)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4)委员会认为应当由3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三)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的回避是指被选定的仲裁员因其身份或者特定行为导致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有失公正而退出案件审理。仲裁员的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公正裁决的重要机制。

1.回避事由(www.xing528.com)

对于仲裁员的回避事由,法律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仲裁员与案件审理的利害关系和仲裁员自身不当行为两类。

利害关系类回避事由是指由于仲裁员与案件当事人固有的身份上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导致其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形:(1)为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即仲裁员为案件当事人、仲裁员的近亲属为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应当依法回避;(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即本案的裁决结果对仲裁员的利益有影响的,如仲裁员为案件当事人之企业的股东,劳动者胜诉将会导致其股东利益受到影响;(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如案件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与仲裁员存在恋人关系,可能影响仲裁员公正裁决的。

不当行为主要是违背职业伦理,可能影响仲裁员公正裁决的行为,如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上不当行为的,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且仲裁员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回避启动方式

仲裁员的回避包括依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以使仲裁员回避的情形,一般适用于所有法定回避情形。当事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即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有相关证据材料,否则申请会被驳回。依申请回避一般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

自行回避是指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自己存在法定回避情形后自己向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自行回避一般由于仲裁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仲裁员自觉不宜处理该案而主动提出,此外,其与依申请回避并无实质区别。

3.回避决定

(1)决定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的,应当回避。对于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2)回避的法律后果。对于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无明文规定,依据法律适用规则,可依照《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重新指定仲裁员,对于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这一问题,当事人可以请求重新进行,最终由仲裁庭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新进行已进行的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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