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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实践理性的含义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价值论意义上的理性强调理性与人的生存意义的关系,认为人的生存意义和价值也根源于理性。[13](二)实践理性的含义界定关于实践理性的含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康德将实践理性理解为一种道德判断的能力。[14]亚里士多德及康德都将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认为理论理性主要解决真理性的认识问题,而实践理性解决的是行为的正当性的道德基础问题。实际上实践理性表达了人们行动的理由。

正确理解实践理性的含义

(一)理性的含义界定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理性概念的发展历程,然后才能更好地理解理性。理性概念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学者赋予了理性不同的含义。理性概念源于古希腊的两个词Logos和nous。Logos代表“人们必须普遍遵循的理智”;Nous是指“通过看,突然领悟到一种处境的全部意义”。亚里士多德用这个词表示“人用心灵把握事物本原的理解样式,这个本原是完整的演绎论证的前提”。在古希腊,最初的理性概念主要指“事物的存在及其显示方式,包含有在对话与交谈中去认识的意思”[2],但这些都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理性概念。后来人们把理性概念从本体论意义上改造为认识论和实践意义上的概念,比如苏格拉底柏拉图认为理性是人们认识真理的手段和途径及人生方式,亚里士多德则把理性概念改造为与人和动物的感性能力相对的人的所有的理智认识活动。同时亚里士多德把人的理性划分为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二者的目标不同,理论理性的目标是科学原理及理论的真理,实践理性的目标是把握伦理原则。托马斯·阿奎那认为理性是一种对本质进行认识的精神能力,他认为天使和人都具有理性认识能力,但天使对真理的洞察和把握不需要推理,而人由于具有很少程度的理性,对真理的把握需要通过推理才能完成,人认识事物的能力叫知性,知性只有通过理性才能起作用,知性是知识获得的必由之路,但托氏将理性划分为人的理性和神的理性,限制了理性的作用范围。而在认识论上对理性概念的真正把握和完成要得益于笛卡尔,笛卡尔认为认识主体是根据自己的理性活动确定自身的存在,即他所谓的“我思,故我在”,人们知识的获得取决于他的理性能力。[3]

其次,让我们来看一下理性的分类。学者韩震将理性分为下列四种:第一,本体论意义上的理性。这种理性主要指一种特殊的理性实体,它与物质性、动物性相对应。第二,价值论意义上的理性。价值论意义上的理性强调理性与人的生存意义的关系,认为人的生存意义和价值也根源于理性。第三,认识论意义上的理性。认识论意义上的理性是指动物所不具有的、人脑的一种特殊的认识机能或者说人们认识和适应环境的能力,这是目前最流行的一种理性概念。这种理性近代以来发展了两个分支:一是经验主义的,把理性能力理解为感觉能力的复合或感觉经验的认识。二是理性主义的或唯理论的,认为理性能力是一种进行理论推理和系统分析的认识世界的能力或者说逻辑思维能力,该理性能力区别于人的感性经验和生理反应能力。第四,行为论意义上的理性。这种理性指人的行为的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4]

另外,让我们来看一下和理性有关的各种理性概念:第一,工具理性。这种理性代表着选择正确的手段以实现意欲达到的目的,它与目的选择无关。[5]第二,价值理性。价值理性主张人们关注行为选择时的目的。第三,交往理性或沟通理性。交往理性由哈贝马斯所倡导,交往理性指的是“在某种理想言谈情形中引导论辩的合理性”,即以论证为依据,按照适当的情况论证自己的表述,从而通过交往获得意见的一致。[6]第四,理论理性。这种理论理性,亚里士多德和康德都提到过,康德将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并认为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他认为理论理性也叫科学理性,关注纯粹逻辑或形式的事物,实践理性关注感觉的事物,前者是普遍和必然的,后者是偶然的、具体的、特殊的。[7]第五,批判理性。批判理性的代表人物波普尔认为,理性只是一种批判和怀疑的能力,理性可以推动人们不断探索真理,但是不可能占有真理。[8]第六,实践理性。“一般认为,实践理性是人们在共同的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以共同经验、理论为基础的指导行动的相同的或类似的理解与共识。”[9]认为一个群体如果有共同的经验背景,就会具有共同的或基本相同的价值观和理解结构。实践理性分为广义的实践理性和狭义的实践理性。广义的实践理性则用于指称一切对选择正确的实践行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理解结构。[10]如康德将实践理性理解为有关道德美学判断或者有关美和艺术解释的理性。[11]波斯纳等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者多以狭义的实践理性为依据。如波斯纳认为“实践理性经常用来指人们在做实践选择或伦理选择时使用的一些方法”。第七,公共理性。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与现代政治生活的多元化理性理念是一致的。[12]

综上,尽管对于理性概念人们有不同的理解,但理性的含义是明确的,理性主义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正如葛洪义教授所认为的:“理性意味着主体具有揭示和把握认识对象的能力,既表明主体所具有的认识能力(主体的理性能力),又表明认识对象所具有的可认识的结构(对象的理性结构)。”[13]

(二)实践理性的含义界定(www.xing528.com)

关于实践理性的含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大体上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实践理性理解为能力说。将实践理性要么理解为一种认识能力,如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概念意味着:“理性主要是一种认识能力,是以认识能力为前提的行动者的实践能力和意志能力。”康德将实践理性理解为一种道德判断的能力。将实践理性理解为有关道德和美学判断或者有关美学和艺术解释的理性。[14]亚里士多德及康德都将理性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认为理论理性主要解决真理性的认识问题,而实践理性解决的是行为的正当性的道德基础问题。[15]还有学者将实践理性理解为一种正当行为选择的能力,如Hage和Peczen认为:“实践理性是一种能力,人们由此能力来决定他应该做什么。”实际上实践理性表达了人们行动的理由。[16]葛洪义教授认为:“实践理性指人们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机能和能力。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人具有从事正当行为的欲望、愿望和能力;其次,存在一个评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的普遍的标准。实际上,从基本含义说,实践理性就是指人的行为选择的道德基点。”[17]还有学者将实践理性理解为一种实践判断能力,如实践言说理论者认为“实践理性是具体领域内依照言说规则体系作出的实践判断能力”[18]。还有的学者将实践理性理解为一种经验智慧,如张保生教授认为:“所谓实践理性,就是法官律师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法庭审判实践中,在一次次急中生智的法庭辩论中表现出的经验智慧。这种实践理性不以僵死的法律规范为基础,而是以推理主体对法律条文与法律价值的内在联系的深刻领悟为基础;它不以刻板的形式逻辑为手段,而是以灵活的辩证逻辑为手段。实践理性体现了法律的实践性,又体现了法律推理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19]

第二种观点是将实践理性作为一种方法论。如波斯纳认为实践理性是一种方法或方法论,该方法论在三种意义上使用:第一种是实践中的伦理选择的方法,如是否对熟人撒谎等,这种意义上的实践理性的导向是行动,它涉及一个目标的确立以及达到目标的手段的选择。该种意义上的实践理性与“纯粹理性”不同,“纯粹理性”是决定命题的真假、论证有效与否的方法。第二种是指具体领域内传统上盛行的研究方法论,正如他所说的“大量依据具体的研究或探索领域内的传统来获得的结论”。第三种意义上的实践理性是指“不轻信者对无法为逻辑或精密观察证实之事物形成种种确信时使用的各种方法”,也就是说,如果论证的问题不能通过逻辑或精密观察方法获得确信,就需要运用实践理性的方法来弥补法律论证的不足。他还认为,实践理性“并非某种单一的分析方法,甚至也不是一组相关联的方法。它是一个杂货箱,里面有掌故、内省、想象、常识、设身处地、动机考察、言说者的权威、隐喻、类推、先例、习惯、记忆、经历、直觉以及归纳”。[20]

第三种观点是将实践理性作为一种沟通交往中的理性,如哈贝马斯试图通过语用学的语言分析方法,从生活世界人们的交往实践中总结实践理性,这种实践理性的核心是交往或沟通理性,或者说人们进行论辩时所应遵循的理想言谈行为规则。[21]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中论述了人们进行论辩时的理性言谈情境,并区分了三个层次的交往理性:作为结果的逻辑论证层次、作为程序的对话论证层次和作为过程的修辞论证层次。[22]

那么我们在诉讼论证中该如何理解和看待实践理性呢?实际上,以上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均从一定的角度和侧面反映了实践理性的特征。观点一是从主体的、一般的、抽象的角度理解实践理性,即把实践理性作为主体所应具有的一种能力,一种在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的人们从事和选择正当行为的能力,这种能力要求人们在实践中进行正当行为的选择时,既要具有一定的道德判断能力和相当的经验智慧,同时还要具有对自我行为良好的调控能力和约束能力。观点二和观点三是从客体的、具体的、微观的角度理解实践理性,不同的是,观点二是从方法论的角度理解实践理性,观点三是从人们日常沟通交往的角度理解实践理性。三种观点之间并不矛盾,观点一对观点二和观点三具有指导意义,因为不管是选择正确的方法论还是进行日常沟通交往,都需要主体具有选择正当行为的能力。具体到诉讼论证的方法论选择,实践理性要求论证主体采用的方法论应该能够有助于实现主体的论证目标,同时还应当将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相区别。正如亚里士多德和康德所认为的,理论理性主要解决真理性的认识问题,所以主要采用演绎论证方法。所以波斯纳的实践理性方法论中不包括逻辑论证方法,他将实践理性的方法论理解为弥补逻辑方法之缺陷的论证方法组群,即只要不是逻辑论证方法,都可以放入实践理性这个大杂货箱。波斯纳的这种方法论实际上就是经验的论证方法,该方法论中包括归纳方法、类比方法、直觉、想象、内省方法、遵循先例等方法,这些方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借助于论证者的经验进行。然而,波斯纳将实践理性的方法论等同于经验的论证方法,似乎范围偏窄。实践理性作为一种方法论,应不仅仅限于经验的论证方法,既然实践理性是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对正当行为进行选择和判断的能力,那么实践理性的论证方法中必然会涉及伦理选择、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故而,我们将实践理性的论证方法分为经验的论证方法和价值判断的论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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