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除具备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1)行政强制性。建筑活动投入资金量大,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土地等资源,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且持久。不仅如此,建筑产品的质量还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也造就了它的特殊性。这一特性决定了建设法律必然要采用直接体现行政权力的调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作为主要的调整方法。建设法律的调整方式的特点主要体现为行政强制性,其调整方式有:
1)授权。授权是指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规,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某种管理权限或具体的权力,对建筑业进行监督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命令。命令是指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规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如《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禁止。禁止是指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规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不作为的义务。如《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4)许可。许可是指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规,允许特别的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某种作为的权利。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大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本专业及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其他专业的中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三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担普通中小型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具体承包工程的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
5)免除。免除是指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规,对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如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m2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用炉渣、粉煤灰等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筑材料的企业可享有减、免税的优惠。(https://www.xing528.com)
6)确认。确认是指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规,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如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的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监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构件厂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其工程(产品)质量。
7)计划。计划是指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规,对建设业进行计划调节。计划一般可分为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两种。指令性计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违反指令性计划的行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指令性计划本身就是行政管理。指导性计划一般不具有约束力,是可以变动的,但是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也是应该遵守的。
8)撤销。撤销是指国家通过建设工程法规,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如国家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的取缔就属于撤销。
(2)经济性。建设工程法规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法规,其主要特征是建设活动中的工程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占用的资金量大,直接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国家以法律、法规的手段调控建设活动,这些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法规的一部分。经济性是建设工程法规的又一重要特征。建设工程法规的经济性既包含财产性,也包含其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联系性。
(3)技术性。技术性是建设工程法规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建设活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安全系数要求高的活动,为保证建筑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大量的建设工程法规是以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等形式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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