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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法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合法。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即其对外效力的典型表现。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法规

(一)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即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内容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力。如果违反建设工程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建设工程合同,即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合格。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企业法人必须受其设立宗旨、目的、章程及经营范围、专营许可和资质等级的约束。

(2)内容合法。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合法。凡是涉及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建设工程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意思表示真实。建设工程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

建设工程合同除应采用书面形式外,如依法律规定或依工程建设合同约定,应当采用公证签证、登记、批准等形式后才生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一般程序就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该工程建设合同成立,依法或依约经过公证、验证、批准等特别程序后,该建设工程合同才生效。未履行特别程序,不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

(三)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1.对内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的约束力首先表现在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依约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力,逃避义务,也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该建设工程合同。

2.对外效力

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只涉及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即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是,这并不排除建设工程合同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能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即其对外效力的典型表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任何方式侵犯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得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更不得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废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3.制裁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还表现在,当当事人做出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行为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如下: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不可履行性;

(3)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无效合同的类型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实践中,常见的还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此类合同又称伪装合同,即行为人为达到非法目的以迂回的方法避开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协议排除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构成无效合同;对于任意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商品的价格等。

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

2.无效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www.xing528.com)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就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就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对此予以侵犯,该条款就是违法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3.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五)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案例分析4.1】

(1)案例背景。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乙建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双方经口头协商,约定购买钢材100 t,单价为每吨3 500元,并拟订了准备签字盖章买卖合同文本。乙公司签字盖章后,交给了甲公司准备签字盖章。由于施工进度紧张,在甲公司的催促下,乙公司在未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的情形下,将100 t钢材送到甲公司工地现场。甲公司接收了并投入工程使用。后因拖欠货款,双方产生了纠纷。

(2)问题。甲、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3)分析。《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还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难以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但是,如果一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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