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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债务履行及先履行抗辩权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它是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完成实现的行为。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履行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消除合同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合同履行、债务履行及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它是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完成实现的行为。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项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体现:一是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应当履行;二是履行义务时需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标准。

(2)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起,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附随义务。

2.合同条款空缺

所谓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空白点,使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为解决合同条款空缺,《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应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合同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的实质是债务人有对抗债权人的权利。抗辩权有三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有: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有阻却对方请求权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即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出履行前,可以拒绝履行;当对方履行或提出履行时,应当恢复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有: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履行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义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没有消除合同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辩权消灭。(www.xing528.com)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要件有: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合同履行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5.合同履行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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