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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法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别是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具有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法规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二)勘察及设计单位的相关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工程勘察、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安全施工有着重要影响。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先行者。工程勘察成果既是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因素和前提条件。因此,勘察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进行勘察,并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不能弄虚作假。

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也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勘察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勘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同时,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这也是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安全的需要。(www.xing528.com)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在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后,工程设计就成为工程建设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对安全施工有着重要影响。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技术和经验的总结与积累,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对一些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来看,涉及设计单位责任的,主要是没有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不合理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因此,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必须考虑施工生产安全,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文件对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非常重要。同时,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还应当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考虑施工安全作业和安全防护的需要,为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技术保障。特别是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具有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在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还应当就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说明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谁设计,谁负责”是国际通行做法。如果由于设计的责任造成事故,则设计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对设计文件负责,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勘察及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具有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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