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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环保制度-建设工程法规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分期验收。

建设工程环保制度-建设工程法规

1.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于2002年10月2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于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进一步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我国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无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2)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概况;

2)建设工程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www.xing528.com)

4)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3)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防治污染或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才决定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应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三同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设计阶段。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和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情况进行监测。

(3)竣工验收及投产使用阶段。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分期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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