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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的警察法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伊始,对于警察立法便非常重视。这一时期警察法制发展突破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警察法律制度暂时性、分散性的缺陷,逐步实现法律位阶高层次、法律规定稳定化、法律规范统一化的法律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的警察法制

1.新中国警政发展概览

新中国成立之后,警察制度建设经历了初步建立、巩固发展、破坏瘫痪、调整改革发展等四个阶段。

194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成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了铁路、森林、航运等专门的公安部门,逐步形成了治安、户籍交通消防、铁路、司法等十几个警种。

从五十年代中期开始到六十年代中期,是我国公安机关巩固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警察机构不断扩大,警察组织日益健全,公安武装进行了多次的整编和体制调整。

文革时期是我国警察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的时期。文革时期,以权力高度集中的革命委员会代行国家政治权力,公检法机关遭到严重的破坏,法律随意被践踏,大批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被错误地打倒,此时我国的警察制度建设处于瘫痪状态。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党的领导集体,平反了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改变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的指导思想,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中心任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恢复公检法部门的正常工作,开展大规模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恢复停滞已久的法学研究工作,警察制度建设也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警政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警务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警务风格有了实质性的转变,警务监督得到了切实的执行,警务保障得到有效的落实,并且中外警务合作逐步开展,中外警务理论交流也逐步走向深化。(www.xing528.com)

2.警察法律法规制定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时期的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全部旧法,开始制定新中国法律。新中国成立伊始,对于警察立法便非常重视。出于当时镇压反革命的需要,警察立法主要以警察刑事法、行政法为主,警察组织法、警务保障法、警察监督法等相关立法数量较少。警察刑事法主要有《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惩治反革命条例》《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警察行政法主要有《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条例》《进出口飞机、机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等;警察组织法方面规定较少,主要包括《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警察法大多是条例、通则、办法,这些法律形式具有暂行性、基础性的特点,并且以实体法为主,缺少程序法方面的规定,这是由新中国成立初期警务工作特点和初创国家法制的特点所决定的。

五十年代中期到六十年代中期,中国法制建设有了明显的进步。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这为其它领域内的立法提供了依据和指南,宪法确定的指导思想、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的规定等都成为这一时期警察立法的依据。这一时期警察组织法有了明显的进步,1954年12月31日通过了《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7年6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这是警察组织法方面的重要法律文献,系统阐述了警察所具有的十九项职责和六项权限,以及关于警察待遇、奖惩等方面的内容。在警察刑事法方面,1979年2月23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1956年11月16日通过了《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这两部法律都受宪法原则和相关条文的影响,突出了依法办案和保障公民权益的思想。1957年8月1日,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6年9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11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条例》;1965年4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检查条例》。在制定新法的同时,警察行政法修改方面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如1955年8月19日,以《城市交通规则》取代《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58年1月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暂行条例》取代《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

这一时期警察法制发展突破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警察法律制度暂时性、分散性的缺陷,逐步实现法律位阶高层次、法律规定稳定化、法律规范统一化的法律模式。

1966年到1976年是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制建设遭到全面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对过去的警察法规进行了清理和修订,并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规范。警察法制建设重新步入正轨。1992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5年2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7年6月20日颁布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8月24日修订);2005年8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为核心,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行政管理法规、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规为主要门类的公安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公安工作的主要方面已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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