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基本要素有两个:一是要有完善的、良好的法律体系,二是全体社会成员要有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得到严格的遵守。法律是警察权主体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在警察执法实践中,依法行使职权原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一,主体资格合法,执法者素质合格。[4]主体资格合法要求执法者必须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允许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这是职权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警察权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执法,法律没有授权的事项,就没有执法权,法律规定由其他执法机关负责的事项,就不能越权。越权执法在实践中主要包括超越职能管辖和超越地域管辖两大类:超越职能管辖是指警察执法主体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行使管辖权;超越地域管辖是指警察执法主体对于属于本部门管辖但是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事项行使执法权。对执法人员而言,必须具有合格的执法人员身份,同时必须在其职责范围内执法。
第二,遵守法律规定,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依法行使职权原则要求: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这里的法律规定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着片面追求实体结果合法、漠视执法结果的求证过程,缺乏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如应当通知的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权利的不告知,没有严格遵守执法记录等。遵守法律规定,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是要求执法人员的每个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做到执法行为统一、规范。(www.xing528.com)
第三,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防止不作为和消极作为。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不仅要求警察权主体的职权、行为和程序严格依据法律的授权,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越权,同时也要求执法人员要主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积极作为,防止不作为和消极作为。
依法行使职权原则,总的来说,就是要求警察严格依法办事,警察执法活动应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到法律追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概念,不仅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法律,还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各部委及其一些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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