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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警察行为的意义-《警察法学》成果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警察行为形式的研究,必须密切注意法律关系的后果,而警察措施的研究,则更多地关注行为程序及范围、条件与幅度上的控制。因此,警察行为的各种具体形式与警察措施,实属两种不同维度、不同面向的划分,并不能混为一谈。由此,警察行为的形式不仅与警察措施有别,也与行政行为的形式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研究警察行为的意义-《警察法学》成果

警察行为的形式,就其概念而言,关键在于法律关系变动效果。警察行为形式的研究,必须密切注意法律关系的后果,而警察措施的研究,则更多地关注行为程序及范围、条件与幅度上的控制。这一点使得警察行为的形式与警察措施存在很大的区别:警察行为,正如法律行为、行政行为、诉讼行为等概念一样,聚焦于法理方面的变化,特别是法律关系上的变化,而不是十分关注事实方面的变化。虽然这一点在国内的行政行为研究中有所弱化,但就行政行为的源头——法律行为而言,国内的研究始终没有离开这一焦点,它始终担当着刻画动态法理过程的关键角色。正是基于这一点,警察行为形式与警察措施之间就可以形成富有意义的理论分工,在警察行为的总体概念下分别侧重处理法律面和事实面,形成警察行为的有机整体。不仅如此,警察措施侧重于秩序控制和恢复,并不完全覆盖所有的警察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而所有的警察行为都需要某种法律形式。因此,警察行为的各种具体形式与警察措施,实属两种不同维度、不同面向的划分,并不能混为一谈。

由此,警察行为的形式不仅与警察措施有别,也与行政行为的形式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前所述,本书是在比较宽泛的层面、比较高的概念层次上使用“行为”一词,如果这种概念直接用于表述警察行为,则警察行为的内容就并非自然而然地聚焦于法律关系的变动;如果要将警察行为的形式研究聚焦于法律关系的变动,则需要选取行为的法律面,提炼出在警察活动领域若干常见的法律关系变化形式,此种变化可以跨越传统上认为的行政与刑事司法之区分,而统一为承载某种国家意志的表达方式。(www.xing528.com)

从这个角度上看,警察行为研究之意义,在于研究国家意志在警察领域的有效表达与转化形态。自由意志的定在即为法,[4]国家意志在警察领域的有效表达形式,即为警察法中承认的形式。至于此种形式是截然划分为行政与刑事司法两大部分,还是统一为一个体系,仍然是可以不断探索与商榷的。当前的主流划分,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是历史的结果,并不等于是必然的真理。从历史上看,警察法学的理论资源和基本概念,如警察、警察权(Polizeigeewat)、警察国(Polizeistaat)等,曾经一开始就自成一系,但后来逐渐被其他学科转变和吸收,反而形成了对其他学科的法理结构与思维方式的路径依赖。虽然如今“警察”的概念已经较之前大有不同,但也仍然保留了此前警察概念的特点,没有完全落入当前法学部门划分的体系之中。同样的高权行为,在类似的维持治安、保护秩序的职能范围内,被人为划分出行政与刑事司法两大领域,并且使用两套不同的话语体系,并不一定就是最为适合的处理方式。但是,如果考虑使用整合的体系,统一使用“警察行为”概念进行观察,则由于警察行为的范围较之行政行为的范围在领域上更为宽广,我们必须考虑警察行为包含了不同于行政行为的形式,至少对于警察刑事法中存在的一些难以为传统行政行为形式体系所包含的行为形式,警察行为法的体系需要加以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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