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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独立地位不明的影响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是否赋予检察官独立的诉讼地位,实际上体现了法律对检察官决定权的态度。法律赋予检察官独立的诉讼地位,意味着限制检察官权力属于例外情形,检察上级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干涉检察官办案决定权的行使。因而,检察官在拥有独立诉讼地位的情况下,必然享有广泛的办案决定权。目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因而,我国检察官办案决定权较小的局面很大程度上是由检察官缺乏诉讼地位所决定的。

检察官独立地位不明的影响

我国检察官在诉讼法上不具有独立地位,决定了其本身没有办案决定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其权力只是来源于检察长授权(检察官的权力来源问题下文将详细论述)。法律是否赋予检察官独立的诉讼地位,实际上体现了法律对检察官决定权的态度。法律赋予检察官独立的诉讼地位,意味着限制检察官权力属于例外情形,检察上级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干涉检察官办案决定权的行使。因而,检察官在拥有独立诉讼地位的情况下,必然享有广泛的办案决定权。法律没有赋予检察官独立的诉讼地位,意味着检察官权力不是来源于法律直接赋予,而是来源于检察长授权。这意味着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属于例外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检察官享有决定权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院检察长或有权制定检察官权力清单的上级检察机关的态度。在法律没有直接赋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检察官决定权来自于检察长授权的情况下,本院检察长或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授权的态度必然是谨慎、小心的。这必然导致检察官享有的办案决定权不会太大。目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虽然获得了不少办案决定权,但最核心、最重要的办案决定权,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案决定权,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权,作出不起诉、不批准逮捕决定等导致程序逆行权力,以及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改变嫌疑人羁押状态的权力等,仍然保留在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手中,没有授予检察官行使(当然这种做法在当前条件下有一定合理性,笔者注)。因而,我国检察官办案决定权较小的局面很大程度上是由检察官缺乏诉讼地位所决定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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