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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分析:检察指令权限限制的必要性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学者在研究检察指令权问题时,似乎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限制检察指令权,故我国限制检察指令权也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无论是在实行“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时,还是在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有关学者研究检察指令权问题时都不涉及限制检察指令权行使的合理性问题。在这种情形下,限制和规范上级检察院的指令权非常有必要。

合理性分析:检察指令权限限制的必要性

我国学者在研究检察指令权问题时,似乎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限制检察指令权,故我国限制检察指令权也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无论是在实行“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时,还是在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有关学者研究检察指令权问题时都不涉及限制检察指令权行使的合理性问题。然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检察制度与我国检察制度存在很大区别。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检察官本身是独立官署或独立性的机关,检察官办案决定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赋予。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检察指令权妨碍检察官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才对检察指令权的行使予以限制。而且,正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的是检察官独立,而非检察院独立,故检察指令只包括上级检察首长对下级检察官的指令,不存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指令。

然而,如前所述,我国检察官并非独立的机关,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是检察院独立而非检察官独立。因此,我国检察指令权既包括上级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指令,也包括上级检察官主要是本院检察长对下级检察官的指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更是明确规定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指令权,该意见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错误决定,或依法撤销、变更下级检察院对案件的决定;可以对下级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异地管辖;可以在辖区内人民检察院之间调配检察官异地履行职务。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指令,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或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检察院的名义作出。虽然在检察一体原则下,各级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时并非彼此完全独立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各级检察院职责存在一定分工,在职责存在分工的情况下各级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也应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如前所述,我国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存在忽视下级检察院行使职权时的相对独立性问题,我国检察一体存在极端化倾向。在这种情形下,限制和规范上级检察院的指令权非常有必要。

就检察首长的指令权来看,如前所述,无论是在实行“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期间,还是在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以后,我国检察官办案决定权都并非来源于法律直接赋予,而是来源于检察长授权,检察官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限制检察指令权是以检察官独立或相对独立为前提的,只有检察官独立或相对独立,才有检察指令妨害检察官独立的可能性,才有限制检察指令权的必要。在“三级审批制”的办案模式下,检察官没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没有检察指令权可言,也就不存在限制检察指令权的问题。而在实行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期间,主诉(办)检察官虽然拥有一定的办案决定权,但其办案决定权来源于本院检察长的临时授权,这种授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检察长可以自由决定授权范围的大小,甚至可以设置审核权从实质上架空主诉(办)检察官的决定权。在检察长临时授权的情况下,被授予办案决定权的检察官应当按照授权人即检察长的意志履职,严格执行检察长的指令,此时,限制授权人指令权行使的依据不足。而且,这种情形下限制检察长指令权也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检察长可以通过收回授权的方式规避对其指令权的限制。(www.xing528.com)

那么,在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限制检察长的指令权是否具有合理性呢?笔者认为,虽然如前文所述,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办案决定权依然来源于检察长授权,而非法律直接赋予,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检察长的授权区别较为明显。在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主诉(办)检察官办案决定权来源于本院检察长的临时授予,检察官办案决定权的大小由本院自己决定。而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官办案决定权则并非来源于本院检察长的临时授予。对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如何授予检察官决定权,中央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授权的原则、范围和方式等,各级检察院授予检察官决定权也并非由各级检察院自己决定,而是由各省级检察院以制定全省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方式统一进行授权。在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可以自己决定对检察官授权范围的大小,甚至取消对主诉(办)检察官的授权,而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由于检察官权力清单基本上由省级检察院统一制定,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不能随意改变对检察官授权范围的大小,更不能取消对检察官的授权。因此,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官的独立性要远大于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官的独立性。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官的决定权虽然依然来源于检察长授权,但其决定权来源于省级检察院统一授权,明显不同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单个检察院检察长的授权。从某种意义上说,省级检察院利用统一权力清单进行授权在效力方面已经类似于法律授权。因此,鉴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检察官有了相当大的独立性,且检察官的授权来自于省级检察院的统一授权,故对检察指令权予以限制,防止侵犯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具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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