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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助理制度改革成效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划分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职责真正需要明确的是非决定性事项的归属。本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实现“让办案者决定,由决定者负责”。同样,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笔录的制作,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通知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事项可以由检察官助理办理。因此,组织和实施收集、调取证据可以由检察官助理承担。该项事项不影响检察官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应当由检察官助理承担。

检察助理制度改革成效

(一)对检察官助理进行重新定位

笔者认为,我国检察官助理的定位应当是检察官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参谋和业务助手,是检察辅助人员中地位和待遇相对较高的人员,但不应成为检察官的后备力量。在此意义上说,应当建立区别于检察官助理的预备检察官制度,在基层检察院设置预备检察官职位,在检察官员额出现空额时,预备检察官可以递补为检察官,预备检察官没有单独的职务序列,发展的方向是成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则不能转任为检察官,只能在检察官助理职务序列内进行晋升。鉴于预备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定位不同,其入职的门槛和要求也不同,预备检察官的入职门槛应当明显高于检察官助理的入职门槛。在此意义上说,现在的检察官助理的门槛太高,其地位实际上相当于将来的预备检察官。

(二)进一步明确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办案职责界限

1.划分两者办案职责的标准——检察官办案亲历性要求

由于只有检察官享有办案决定权,故决定性事项均应由检察官负责,这一点基本没有争议。划分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职责真正需要明确的是非决定性事项的归属。而非决定性事项中,有些事项必须由有权代表检察院的主体实施,如出庭支持公诉、代表检察院宣布相关处理决定等,由于检察官助理不能代表检察院实施相关行为,因此,对出庭支持公诉等这些必须由有权主体实施的事项应由检察官亲自承担。那么,对于其他非决定性事项应由检察官还是检察官助理负责应当如何区分呢?笔者认为,由于我国检察官的性质定位是兼有行政官和司法官特性,且以司法官特性为主的法律监督官,检察官具有很强的司法官特性决定了检察官办案也应遵循司法亲历性的要求。故划分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应以检察官办案的司法亲历性要求为标准,即按照落实检察官办案司法亲历性的要求,具有司法亲历性的事项由检察官负责,其他事项由检察官助理负责。

司法亲历性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和要求。本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实现“让办案者决定,由决定者负责”。“让办案者决定”就是司法亲历性的必然要求。纠正以往“三级审批制”的办案模式等违背司法规律的做法,落实司法亲历性原则的要求,是本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因此,对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职权进行划分时,既要充分发挥检察官助理辅助办案的作用,也要贯彻司法亲历性要求,避免检察官不亲自办案,只是审批和决定检察官助理办理的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检察官兼有司法官和行政官的特性,且检察环节的法律事实和证据尚在变动,以及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大多不具有终局性等原因,检察机关虽有司法亲历性的要求,但司法亲历性要求没有法院那么严格。[5]无论对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如何区分,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背景下,只有检察官享有案件决定权,检察官助理只能辅助办案是确定无疑的。在办案工作中,有些事项对于检察官作出正确处理决定可能产生重要影响。这些对办案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办案事项属于有司法亲历性要求的事项,检察官应当亲自参与或完成。

就《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意见》第17条和第20条规定的事项来看,这些事项是否应当检察官承担,关键在于是否可能对检察官作出案件处理决定产生重要影响。下面分别对这些事项进行分析:(1)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有助于帮助检察官形成内心确信,对于检察官作出办案决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故应检察官亲自承担。但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的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关手续的办理,则可以由检察官助理承担。(2)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后,检察院办案部门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并不多,需要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则意味着他们的证言或陈述对案件处理可能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询问,检察官也应当亲自进行。同样,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笔录的制作,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通知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事项可以由检察官助理办理。(3)组织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这些事项的组织和实施过程并不会对检察官作出办案决定产生重要影响,只要检察官决定组织和实施这些活动即可,强调由检察官组织这些事项并无多大意义,因而,这些事项的组织和实施都可以由检察官助理承担。(4)组织和实施收集、调取、审核证据。证据本身对检察官作出案件处理决定会产生重要影响,但收集和调取证据只是获取证据的方式,检察官是否亲自参与或组织不会对其作出案件处理决定产生多大影响。因此,组织和实施收集、调取证据可以由检察官助理承担。审核证据,特别是审核判断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是否需要排除,可能会对检察官作出案件处理决定产生重要影响,需要由检察官亲自承担。日常办案活动中,检察机关审核证据主要是通过审阅案卷方式进行,因此,检察官必须亲自审阅案卷。但起草阅卷笔录等辅助性事项可以由检察官助理承担。(5)宣布处理决定,主持公开审查,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这些事项不影响检察官作出办案决定,实际上与司法亲历性无关,但涉及到身份的要求,由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后,只有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等)可以代表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不能代表检察院,故这些事项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检察官助理只能予以协助。(6)出席法庭。如前所述,应当由检察官承担。(7)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该项事项不影响检察官作出案件处理决定,应当由检察官助理承担。(8)草拟法律文书和审查报告。在法律文书和审查报告由检察官审定的情况下,草拟审查报告、法律文书属于辅助性事项,不影响案件的处理决定,可以由检察官助理承担。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检察官助理的职责是辅助检察官办案,因此,上述检察官助理承担的事项完成后都必须经过检察官审核确认。

2.检察官助理与检察官办案职责的区分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检察官应当亲自承担以下办案职责:(1)依授权对案件或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签发相应的法律文书;(2)对检察辅助人员承担的事项进行审核确认;(3)讯问犯罪嫌疑人;(4)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5)审核证据;(6)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7)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8)出席法庭。(9)其他应当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事项。

检察官助理应当承担以下办案职责:(1)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相关辅助性事项,如制作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办理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关手续等;(2)检察官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时的相关辅助性事项,如制作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笔录,办理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相关手续;(3)组织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4)组织和实施收集、调取证据。(5)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6)草拟法律文书和审查报告。(7)检察官交办的其他辅助性办案工作。(www.xing528.com)

(三)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助理的任职条件

笔者认为,根据上文中关于检察官助理的定位、职责等内容的分析,检察官助理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鉴于检察官助理承担着辅助检察官办案的重任,而目前大学本科的录取率相对较高,因此,检察官助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法律、金融知识产权环保等专业背景。检察官助理的职责是辅助办案,实践中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越来越多,而检察官往往学习的是法律专业,缺乏其他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故检察官助理的专业背景应不限于法律,除应招录法律专业背景的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法律类辅助事务外,也应招录部分其他专业背景,如金融、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专业背景的检察官助理辅助检察官办理相关专业性事务。(3)担任检察官助理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如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等。检察官助理需要协助检察官办案,容易受到各种利益的诱惑,故对于检察官助理的品行也应有一定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检察官助理不需要通过法律资格统一考试或司法考试。如前所述,由于检察官助理的发展方向并非检察官,只有预备检察官的发展方向才是检察官,故检察官助理不需要通过法律资格统一考试(或司法考试)。

(四)明确检察官助理的配置模式

检察官助理可能有两种配置模式,一种是在每个检察官办案组配备检察官助理,为每名检察官配备若干检察官助理,由检察官对检察官助理进行管理。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基本上都采用这种模式。国外也有不少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如美国独立检察官甚至有组织人事权,可以任命自己的工作人员、诉讼人员以及兼职咨询人员。[6]另一种是检察官助理由检察院统一管理,检察官承担相关辅助事务时再由检察院统一安排。如台湾地区的检察事务官就是由检察院集中统一管理,不直接对应特定的检察官,往往根据事务类型的不同,由各地检署统一、集中调配。[7]德国书记员在工作中受检察官领导,但书记员统一为检察官服务,而不是某个书记员专门为某个检察官服务。[8]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采取将检察官助理配置到各检察官办案组的方式是较为妥当的,其原因在于:一是集中管理意味着还要成立专门的机构,管理成本过高;二是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如侦监、公诉等案件非常多,如果集中管理检察官助理再根据案件进行分配,操作起来非常麻烦。三是对检察官助理进行集中管理,容易产生分配不公,导致矛盾。四是集中管理不利于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之间形成工作默契,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

(五)完善对检察官助理的考核机制

1.考核内容及分值设定。关于对检察官助理的考核内容,各地有所不同,如《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办法(试行)》规定考核检察官助理的业务工作、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分别占60分、20分、10分、10分;《福建省检察机关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规定考核检察官助理工作实绩和综合表现,其中工作实绩占80分,综合表现占20分,工作实绩考核主要包括协助参与的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办案程序,履行辅助职务的工作量和实际效果等内容;综合表现考核主要包括司法能力、职业操守、外部评价等内容。其他省份对检察官助理的考核内容也基本上大同小异。实际上,各地对检察官助理的考核内容虽然在具体分类或表述上有所差异,但基本上都可以分为工作实绩、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三个方面。北京市考核的司法作风实际上可以为职业操守所涵盖,因为良好的司法作风是良好职业操守的应有之意。福建省考核的司法能力实际上就是司法技能,外部评价实际上就是外部对检察官助理职业操守的评价。故对检察官助理应考核工作实绩、司法技能、职业操守三个方面,其中工作实绩主要考评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情况;司法技能主要考评检察官助理的业务技能的熟练程度;职业操守主要考评检察官助理对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分值设置方面,可以考虑工作实绩分值70分,司法技能15分,职业操守15分。

2.考核主体。应成立专门的检察官助理考评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等3~5人组成,另外,检察官助理考评委员会可以考虑设立两名临时委员,考评检察官助理时,该检察官助理所辅助的检察官和该检察官助理所在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均担任临时委员。在政治部设立检察官助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评委员会日常事务。

3.考核程序。对检察官助理的考核程序如下:检察官助理自评——检察官对检察官助理工作实绩评分、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助理司法技能评分、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官助理的职业操作进行评分——考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等次建议——考评委员会评审。

4.考核结果运用。对检察官助理的考核结果作为检察官助理绩效奖金发放、等级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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