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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效力法务咨询师法律文书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书效力法务咨询师法律文书

申请人:陈某娟,女,×岁,汉,淮南人,住×市×路×号

被申请人:林某新,男,×岁,汉,安庆人,住×市××路×号

被申请人:夏某浩,男,×岁,汉,淮北人,住××市××路×号

本律所于2019年×月×日受理了陈某娟与林某新、夏某浩合伙纠纷民事调解申请。依据《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合同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本所调解员通过对双方的沟通,以及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私刻公章、对外私自签约代理合伙企业服务项目,私自收取服务费高达180余万元,已经涉嫌构成“职务侵占”。虽然申请人报案后,当地公安局仅仅对违约人进行了7天行政拘留处罚,责令企业内部协商处理,但是如果协商未果,或者被申请人拒不交出私自收取的款项,势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双方自愿到北京××法律事务所寻求第三方介入的民事协商,在北京××法律事务所主任李某某、调解员张某某、记录员田某的沟通、协调下和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和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林某新、夏某浩二人于2019年9月1日前将私自收取客户的服务费人民币××万元(大写×××圆整)归还到合伙企业账户。

二、合伙企业大股东陈某娟同意按照企业奖励政策返还林某新、夏某浩20%市场开发奖金,即361 500元(大写:叁拾陸萬壹仟伍佰圆整)。因林某新、夏某浩违背公司制度且涉嫌非法职务侵占的过错,每人自愿交给合伙企业人民币××元作为企业经济损失补偿。陈某娟同意签字兑现给林某新、夏某浩实际奖金额为261 500元(大写貳拾陸萬壹仟伍佰圆整),在扣缴个人所得税后,此款项分别打入林某新、夏某浩银行卡内。

三、双方和解后,林某新、夏某浩保留合伙人资格一年,期满后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恢复长期合伙人直至企业清算为止。如果期间再有类似情况发生,被申请人将按照主动退伙处理。

四、本案民事调解法律服务费人民币10 000元整,由林某新、夏某浩各承担4000元,其余2000元由合伙企业承担。(www.xing528.com)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所予以确认。

主导调解员:李某青

助理调解员:张某林

记录员:田某利

20××年××月××日下午16:35签字达成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事务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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